自2013年《商标法》修订以来,许多法律法规都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条款作为认定侵权的标准。被反对的注册商标是“大众莫顿”,被引用商标是“莫顿”。

商标“莫顿”最初是由持不同政见的公司创造的,具有很高的意义。长期使用后,在行业内享有知名度,享有完全的专有权。两个商标的文字完全相同,相同部分的字体、读音、读音声调完全一致,构成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条。

两个注册商标都是在同一商品项目上制定的,分类分组,功能、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似,属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被异议的注册商标只在被引用商标前加上“公众”二字,并结合自己的企业名称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缺乏意义,容易误解和混淆来源。明显有攀附、抢注、故意抢注对手商标的意图。

两者同属一个地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不良竞争违反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的诚实守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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