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肖经常发关于社会保障和公积金的文章

很多人提到单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缴纳公积金

“农村户口不能缴纳公积金”

"公积金不是强制性的,所以我们单位不交."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吗?

今年年初,小王被一家公司录用了。在协商过程中,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小王说:我们只为员工缴纳社保“三金”,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因为不是强制性的。小王觉得有点迷茫,就去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政策咨询。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小王,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三项基金”是强制性的,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福利待遇,不是强制性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支付。这种观点是误解,是错误的。

住房公积金是否具有强制性,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来判断。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无论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每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均由单位办理。“应该”在法律上是“必须”和“强制”的意思。可见,为在职职工缴纳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逾期不得缴纳或者少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申请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单位如果有从众心理或者侥幸心理,不守法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营,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单位违法不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区、县管理部门投诉。

上海公积金中心重点检查

大招!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天发布公告,

从现在开始到11月,将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

1 .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单位;

2.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但未为全体职工办理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的单位;

3.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已经设立,但未正常、及时、足额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相关单位将依法处理和曝光

职工投诉举报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规定、

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可以拨打12329热线。

公告内容见

复习时间

2018年4月至11月。

检查对象

本市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关注以下三种类型的对象:

单位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

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未为全体职工办理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的单位;

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但未能正常、及时、足额缴存的单位单位是否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

单位是否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逾期缴存、不缴或少缴的行为。

检查道路

本次执法检查采取自查自纠、执法抽查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2018年4月至7月,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如发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与现行规定不符,在2018年7月31日前,单位应按以下方式提交上述材料:

1、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单位,送至单位公积金账户所在地区建设银行公积金业务办理网点;

2.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报送。

自2018年8月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了抽查,听取了自查自纠报告,核实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自查表》,查阅了职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工资报表等。

2018年8月至11月,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第三方机构对部分重点检查对象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检查处理

依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强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处理。

1、单位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应到区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单位拒不改正的,由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交的,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2.单位未为全体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应当到所在地的区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单位不自行纠正的,由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交的,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3.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补缴手续或者制定整改方案。单位拒不改正的,由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

依法曝光。对于不依法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者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规定在上海公积金网、微信、解放日报、劳动日报等媒体上公布违法单位名单, 向上海公众信用信息平台和央行信用信息平台提供该单位的违法信息,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单位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严重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或者拒绝配合检查、谎报、瞒报有关情况,以及阻挠、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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