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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征收管理的公告》,明确了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现就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9月16日

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解读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了各方反映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的一些操作问题。为统一征管范围,方便纳税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相关问题。公告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抵扣

国内客运服务的扣除范围

公告中明确规定,允许扣除的国内客运服务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以及本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接受的派遣员工的国内客运服务。主要考虑:一是遵循增值税的基本规定。进项税只能从纳税人实际接受或承担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采购项目中扣除。员工以经营活动为目的从事的客运服务,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有关。第二,遵循实际的经济和商业条件。考虑到在实际业务中,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时,派遣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指派开展业务活动,符合本单位员工的工作性质。

客运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要求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可向个人或单位开具。《公告》明确了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相关要求。也就是说,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以增值税电子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发票上注明的购买者“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关于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的衔接

根据现行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普通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可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公告》遵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原则,明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境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是指2019年4月1日或之后实际发生并取得现行有效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增值税。其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应在2019年4月1日或之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发票。

二、关于加减

适用加减政策的销售额定义

按照现行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邮政、电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销售总额50%以上的,可以按要求适用附加抵扣政策。《公告》明确规定,参与计算“销售额”适用于增扣政策,包括纳税申报销售、检查补充销售、纳税评估调整销售。同时明确销售以纳税评估和调整作为检查和补充,当期销售计入检查或评估和调整确定加扣政策的适用;如果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适用,则差额后的销售额被确定为适用于附加扣除政策。

对暂无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加贷政策

纳税人确定一定时期内邮政业务、电信业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销售额是否占50%以上,适用加扣政策。对于上述范围内纳税人销售额为零的特殊情况,如何适用增抵减政策,公告中已有明确规定。具体为: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为零的纳税人,从首次产生销售额的月份起,连续三个月确定适用销售额。扣除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三个月内销售额均为零的,确定从首次产生销售额的月份起,连续三个月适用按销售额加减的政策。

税收征收总支如何运用加、减税政策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财税部门批准,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公告》明确规定,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判断是否适用加扣政策时,应以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销售总额为基础计算四项服务的销售比例。需要注意的是,合并纳税范围内的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如果符合扣税政策的适用标准,可以适用扣税政策。否则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

三、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年末退税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的公告》,放宽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的退税条件。因此,公告进一步明确,上述制造业纳税人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相关事宜的公告》的规定办理退税业务。同时,根据调整后的退税条件,对公告20号所附《退税申请表》进行了修订并重新下发。

四、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

《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到月销售额10万元后,对于季度纳税期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由于在季度中期设立或注销,如果当前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只要当前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则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减税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允许税务机关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申请专用发票时需要取得相关运输资质。由于交通管理部门调整了运输资质要求,公告中的开票条件相应调整为: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应当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关于运输舱位合同和交换业务适用的税目

在舱位承包业务中,对于承包人来说,是以承运人的身份承担运输业务,然后通过承包他人运输工具的舱位,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属于提供无运输工具的运输。向托运人收取的承包运输业务的总价和额外费用,视同销售额,按“运输服务费”缴纳增值税。就雇主而言,运输服务实际上是以运输空间承包的形式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提供的。因此,发包人应以运输场地向承包人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换舱业务中,换舱双方以托运人为承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通过交换运输工具的舱位,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因此,双方通过交换舱位向对方提供运输服务,双方应以运输工具交换舱位确认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金额,按“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关于施工服务分包差价的扣除

提供特定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总价和扣除已付分项付款后的额外费用的余额作为营业税。总包商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既包括货物的价格,也包括施工服务的价格。因此,公告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允许从总价中扣除的分项付款和按规定取得的额外费用,是指支付给分包商的总价和额外费用。

八、关于取消建筑劳务简单纳税项目的备案

为简化征税流程,优化征税环境,落实“配送服务”改革要求,公告明确对提供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征税方式的普通增值税纳税人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材料无需报送税务机关,但可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的公告》同时废止。

9.简单税收适用于填海周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通过复垦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复垦开始日期可以早于房地产项目建设许可证注明的开始日期。为体现旧房地产项目简单征税、公平税负的政策精神,《公告》明确,以复垦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以及复垦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合同中注明的复垦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均为旧房地产项目,可选择适用简单计税方式,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X.限制性股票购买价格的确定

多种情况形成的限制性股票购买价格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试点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重大资产重组三种不同情况形成的限制性股票转让时,如何确定限制性股票的购买价格。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由于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导致限制性股票的形成。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上述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期间所生股份的转让和转换,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购买价格,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制性股票购买价格的确定

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制性股票的买入价,以及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所生股票的送转价。实际上,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可能会多次停牌。《公告》明确,上述“停牌”是指中国证监会作出批准其申请的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举例:某上市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宣布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当日停牌。2018年4月18日,该股恢复交易。2018年7月24日,某上市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M&A委员会会议通知,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后停牌。2018年8月29日,重组委表决批准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8月30日,A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交易。9月5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批准a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鉴于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批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时间是2018年7月24日,转让上市公司A限制性股票的纳税人应以中国证监会对其申请作出批准决定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购买价格,即以上市公司A股票7月23日的收盘价作为购买价格。

XI。扣除保险服务的进项税

进项税额抵扣应遵循统一抵扣原则,即纳税人购买商品或服务所承担或支付的增值税,应凭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实践中,各行业、各纳税人都要按照上述普遍规定适用自己的抵扣政策,保险公司的赔偿费用也不例外。在实践中,保险理赔有不同的形式,需要分析进项税的抵扣情况,应用政策。

以车险为例,在不同的车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投保人、修理厂的交易本质、权利义务是不同的,适用的抵扣政策也是不同的。目前主要有两种情况:

首先是业界所说的“实物支付”。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是保险公司将被保险车辆修理至原状。车辆脱离危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维修服务的实际买方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凭修理厂出具的修理费用专用发票行使扣除权。

第二种是业界所说的“现金支付”。根据保险合同,车辆脱离危险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自行修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为被保险人联系修理店对处于危险中的车辆进行修理,将本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转移到修理店。这种情况下,由于维修服务的接受者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所以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维修店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了相关发票,也不能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扣除。

《公告》明确了上述两种情况下车险理赔的进项税额抵扣;同时,保险公司开展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也可以通过比较来实施。

十二.餐饮服务税目的应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打包带走食物而不是直接吃饭越来越普遍。但这种消费模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本质。因此,为了统一税收征管范围,保证“进住”和“外卖”税务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规定,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纳税人应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三.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为确保纳税人按规定正确开具发票,准确适用政策,公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规范纳税人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的权限:自2019年9月20日起,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关闭。纳税人有权按原适用税率17%、16%、11%和10%开具发票;同时,为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在前往主管税务机关临时开具发票后,可在规定的24小时期限内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为了明确税务企业的责任,保证简便易行,公告规定,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原适用税率发票临时开票权限时,只需提交《原适用税率发票开具承诺函》,但纳税人需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据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前且发票开具时未申报的,纳税人应补充申报或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则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的发票。发票已经开具的,按照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新的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文章转自《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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