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税导读

近年来,我国涉税犯罪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特别是2018年8月以来,公安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组织了为期两年的反骗税专项行动,破获了大量涉税刑事案件,摧毁了一批专业犯罪团伙,严厉打击和冲击了此类犯罪,有效维护了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规避涉税犯罪风险,从今天开始推出《涉税刑事案件判决大数据报告》系列文章,第一篇分析偷税犯罪。

一、逃税罪的刑法规定

2009年刑法第七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偷税罪进行了重新调整和确认,原有的偷税罪退出了刑法的历史舞台。

《刑法》规定,纳税人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偷逃税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前款所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前两款所列行为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所列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将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逃税罪的大数据检索

2.审判程序和法院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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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级别”和“审判程序”两个统计图,基层人民法院占77.74%,中级人民法院占21.61%,高级人民法院占0.65%。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生效判决,有5起案件与关键词“再审”有关,3起案件与中级人民法院有关,2起案件与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比例为77.52%,一审比例为78.84%。因此,偷税案件的一审基本上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的。

3.地域法院和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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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案件最多的五个省分别是河南省101起、广东省63起、浙江省45起、安徽省36起、山东省34起、四川省34起。除河南、广东外,其他十大省份病例数相对平均。因此,偷税案件不是基于经济活动的活跃性,而是表现出区域聚集性。

除上蔡县人民法院外,其他法院的案件不到10起,前10名法院的案件数量相对平均。从初审法院来看,偷税案件没有根据经济活动的活跃程度表现出区域聚类,目前也没有专门的法院来管理这一犯罪。

4.审判年

根据裁判年统计表,2014-2019年裁判人数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范围内,没有明显的数据差异。

5.二审改判

裁决总数为103项。二审裁定选定后,还剩97份,抽样裁定文书10份,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二审案件搜索结果中扣除关键词“裁定”后,还剩40份判决书。逐一分析40份裁判文书,其中38份因涉及偷税犯罪情节而变更。

其中原刑法较轻,二审加重处罚案件3起,占二审案件的2.19%;仅发现一例未改,占二审案件的0.73%;其他34例均减判原刑,占二审案件的24.82%;二审案件中,改判率占27.74%。

三、对改判案件的分析

笔者将摘录部分二审裁判文书,并总结判决变更的可能原因。

原判量刑不当

1.温州山亚轻工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抵扣税款发票罪、偷漏税罪。根据判决,“鉴于山亚公司、王已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自首,山亚公司已撤销违法所得,王在事发后已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从轻处罚。但是,对于王的偷税漏税罪的判决仍然有失偏颇。

2.张仲华汤山富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周琛犯有偷税漏税罪。根据判决,“张仲华作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决定对法定代表人周琛采取欺骗和隐瞒的手段,使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偷税。它在整个案件中起到了帮助和次要作用。是共犯,应当依法减轻。”“事发后,公司缴纳税款2878533.06元,滞纳金2136818.17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3.在周伟偷税案中,根据判决,“周伟在偷税犯罪被绳之以法后,能够如实供述被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坦白、主动清偿所欠税款和滞纳金。”

以上三个判决因“从犯”、“自首”、“认罪”、“主动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等原因变更一审判决。因此,对于有这种情况的一审案件,我们可以考虑上诉从轻处罚。

因错误计算犯罪数额

1.铜陵市丰泽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与罗犯偷漏税罪。根据判决,一审法院以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金额为判决依据,但二审法院认定以税务局追缴税款凭证上的金额为准。

2.在陆偷税、妨害公务罪一案中,根据判决,“上诉人陆购买滑石矿后,部分货物未售出,未售出部分货物的价值不应计入计税基础。鉴于这部分货物的价值难以认定,本着有利于上诉人的原则,根据案卷证据,出售的货物价值偏低。”

3.在朱某偷税案中,根据判决,“原审判决认定朱某偷税数额巨大,占应纳税总额的30%以上,对朱某的处罚不当。二审应当修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各项税收的偷税总额占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税务处理决定》确认,华兴名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销售房地产营业税13596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7981元,教育费附加4078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7193元,印花税13596元,个人所得税1127338元,土地增值税1386209元朱某某应纳税总额应确定为3747610元,即从上述4022735元中,扣除教育费附加4078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7193元、蔡某某应纳税额80788元、敬某某退伙后应纳税额126355元。综上所述,朱偷税漏税占应纳税总额的26.48%。原审判决依据是朱偷税金额992,213.30元,占销售房地产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的89.15%,认定偷税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的30%以上。"

4.杨、、聊城曙光物资有限公司偷税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缴纳税款,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被告单位曙光公司在一审中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罚款,按税款处理。

以上四个判断修改的原因,重点是金额计算错误。铜陵丰泽家业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税务会计鉴定报告认定的数额确定犯罪数额,被二审法院变更为根据税务机关追缴的数额确定犯罪数额;就陆而言,未产生的销售收入计入计税基础;朱某某在计算其应纳税额时,未扣除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并记录了行政费;杨案没有遵循税收优先于罚款的原则。

原因是涉税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较高,对于很多刑侦人员和律师来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税费差额等税收概念都比较陌生和复杂。具有上述情形的一审案件,可以尝试上诉,请求改判。

改判缓刑

1.长春市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温龙飞、、米春勇、曾宪明犯偷税罪。根据判决,“鉴于原审被告长春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在事发后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上诉人温龙飞、、米春勇、曾宪明认罪悔罪,缓刑对其居住没有重大不利影响,可以向四人上诉。

2.白景阳犯了偷税漏税罪。根据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主动缴纳了全部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应当从轻处罚。原句不当,应改。上诉人白景阳不存在再次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白景阳可以宣告缓刑。”

3.王犯逃税罪二审刑事判决书。“上诉人王到庭后缴纳了全部税款和滞纳金。他积极挽回国家的损失,有一定的悔过表现。宣告缓刑不危害社会,决定向上诉人王上诉。宣布缓刑。”

在以上三个判决中,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的理由是案发后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且犯罪嫌疑人均已悔过,因此适用缓刑不会危害社会。

撤销原判

1.李三清侵占罪及重大责任事故案,根据判决,“公安机关于2012年6月29日在税务机关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情况下,以偷税漏税罪对李三清提起诉讼,随后,涟源市国家税务局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涟源市国家税务局第5号税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理决定未直接送达。现李三清妻子在期限届满后5日内已履行税务处理决定规定的纳税义务,视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李三清的行为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将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2.信阳联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尹仙婷犯合同诈骗罪、偷漏税罪。根据判决,“尹宪庭作为信阳联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该公司的偷税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但根据案件事实,税务机关向公司出具纳税通知书时,尹宪庭涉嫌其他犯罪被拘留,不具备纳税条件,不符合偷税的构成要件。

在上述两个判决中,撤销原判的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通知书时,客观上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因此,我们不应该为不纳税承担刑事责任。

判决免除处罚的

1.被告人刘、张某某犯偷税罪。根据判决,“被告张某某是双辽市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在2013年1月至3月期间,张某某行使了公司的经营权,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此期间,张某某采取隐瞒措施,不报税,偷税130,571.03元。”“鉴于上诉人张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在、新昌县金博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罪一案中,根据判决,“鉴于上诉人在税务机关出具追缴通知书和处罚决定时已离开金博士的公司,不能再对公司产生影响,导致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国家税款。上诉人朱晓东的逃税罪部分轻微,不需要处罚。”

3.在郑书明偷税犯罪一案中,根据判决,“第一,与逃避纳税义务、非法获利的直接犯罪故意相比,上诉人郑书明未及时申报纳税。有客观因素,黄承诺代缴税自然导致对纳税义务转移的法律理解错误,影响其对纳税义务的正确判断,因此其主观恶意偷税较轻;第二,在具体犯罪行为上,明显不同于常见的偷税漏税犯罪手段,如伪造账册、私自设立小金库隐瞒收入、利用发票多列费用、少列收入等。上诉人郑书明犯罪的客观表现只是不作为,且犯罪情节轻微;同时,综合衡量上诉人郑书明的上述犯罪情节,结合其也有自首情节,悔过表现及所涉税款已通过民事诉讼判决、调解并执行到位,国家税款未流失,社会危害较小。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上述三个判决改变了原判决,新判决免除处罚。主要原因是“情节明显轻微”、“没有实际损失”、“对犯罪单位没有影响”。具有上述情形的一审案件可以选择上诉。

二审减轻处罚的理由

1.甘肃豪森矿业有限公司、马森、马、犯受贿罪、偷税、非法采矿罪。根据判决,“在本案二审期间,被告人杨颖祺立功表现突出,依法从轻处罚。立功表现是为了防止同一监狱的人员在服刑期间自杀。”

2.在章子怡偷税罪一案中,根据判决,“上诉人章子怡是原审被告单位负责人,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上诉人可以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并可酌情从轻处罚。”"提交章子怡的自白书,证明自己的自白书."

3.在Kim偷税犯罪一案中,根据判决,“原审判决认定哈尔滨金艺包装有限公司偷税数额巨大,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变更。鉴于二审期间金可以认罪悔罪,其家属可以积极缴纳部分应缴税款和滞纳金,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在黄霞偷税罪一案中,根据判决,“二审期间,上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缴纳税款人民币1,684,738.21元,表示悔罪。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出具评价意见,认为黄某某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所以黄某某依法从轻处罚,缓刑。”

5.十堰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张立明犯有偷税漏税罪。根据判决,“上诉人奥恒公司和上诉人张立明到庭后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二审期间,澳恒公司和张立明缴纳了应缴税款和滞纳金,有一定的悔过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张立明。”

以上五个判决是因为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因“缴纳罚款”、“补缴税款”、“主动认罪”、“立功表现”等情节被重新判处刑罚而减少了刑法。因此,一审结束后,在犯了偷税罪后,还可以通过补缴税款、主动缴纳罚款、主动认罪等方式减轻二审处罚。

加重处罚

1.梁冠中犯有偷税、合同诈骗罪。根据判决,“经查,梁冠中偷逃巨额税款,被税务机关传唤后未缴纳相关税费,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原句极轻,应予纠正。”

2.温虎堂、王军斌、王武义犯偷税罪。根据判决,“王军斌、王武义至今未缴纳税款,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因此,被抗诉机关扣押的王军斌和王武义不应适用缓刑。抗议理由,本院支持。”

3.王希江偷税罪一案,根据判决,“一审法院对仍未缴纳的国税适用缓刑,量刑不当。上诉人王希江虽已将全部欠缴税款211,795.51元移交辽阳县人民法院,但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证明其没有真心认罪悔罪,不符合申请缓刑的条件,故向抗诉机关提出抗诉。

在上述三个判决中,犯罪嫌疑人“拒不纳税”、“拒不认罪”,加重了刑罚。特别是在王希江偷税犯罪一案中,仅仅因为他提出上诉,检察院就提出抗议,认为他没有悔改表现,不应该适用缓刑,值得我们警惕和深思。

注释:

本文使用的第三方数据库是非诉案件网。

不做特别说明,本文使用的统计图均来自非诉案件网络。

——作者简介——

通水律师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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