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核安全法》第二稿已于4月24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鉴于社会普遍关注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问题,该草案将加强该制度,并增加关于放射性废物运输安全管理的规定。
目前,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落后于核能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加强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工作。核安全法草案于2016年10月首次提交审议。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对第二次审查草案进行了修订。
草案规定,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低、中放射性废物应当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核安全要求的区域进行近地表处置;高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深埋地质处置,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
关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草案规定,应以减少和无害的方式处理和处置放射性废物,以确保永久安全。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的建设应符合核能发展的要求。
根据草案,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处置其接收的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废物处置记录档案,如实记录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事项,如被处置放射性废物的来源、数量、特性、存放地点等,记录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关于放射性废物的运输,草案规定,国家对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实行分类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运输安全。同时,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托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运输过程中的核安全负责。
草案还修订了该法的适用范围、核设施运营单位对核安全的责任以及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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