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将摇号获得的购车指标转让给何某,之后反悔。当他被拒绝时,他向法院上诉。通州法院近日审结此案,裁定转让无效。

2012年8月,郝某通过摇号拿到了一个北京乘用车配置指标。由于他没有买车的打算,所以想以固定价格转让指数。急于买车的何某联系郝某,双方签订了《指标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购车指标转让给何某。协议签订不到一个月,郝某开始后悔,多次联系何某,希望拿回指标,但都被拒绝了。看到摇号的胜率现在越来越低,着急的郝某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指数转让协议》无效。

庭审中,何表示,如果法院最终确认该协议无效,他愿意履行判决,与郝协商处理返还转账款事宜。不过我已经把购车指标转让给别人了,大概转让了很多次。现在,没有人知道谁实际使用了索引,所以我不能返回索引。

经审理,法院认为《北京市客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客车配置指标不得转让。因此,郝某与何某签订的《指数转让协议》违反上述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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