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举报,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第二中学一位姓张的老师当众让学生下跪,拳打脚踢,扇耳光,并用电线殴打辱骂学生。5月9日下午,通江二中关伟老师回复,打人老师已被停职反省。

照片中,张老师抓着跪在地上的学生的头发。学生前面靠墙站着一排学生,旁边也站着学生。

网友声称自己也是学生,照片原本是同学之间QQ空发的。打人老师姓张,是通江县二中一年级四班的班主任。图为殴打老师当众让学生下跪,并用电线殴打学生。跪着的学生前面有一排靠墙站着的学生,旁边也有靠墙站着的学生。

另一个长发女孩跪在地上

5月9日下午,通江二中老师作了简要回复,表示学校高度重视网友反映的情况,已决定暂停张老师的自省,并表示学校将进一步调查具体情况,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

老师体罚学生违反了哪些法律?你要承担什么责任?

教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且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

对此,校方答复称,已决定让打人老师张停职反省

在民间,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家长,普遍认同“打是亲,骂是爱”的古训,认为体罚是对学生负责的体现。即使严重,也只是道德问题,远非违法。他们认为在一定条件下适当使用体罚是有积极作用的,有些家长也有恨铁不成钢的想法,认为棍子下会出猛龙,甚至私下与老师交流都要求对孩子严加管教,只要有利于学习。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的一些领导也认为体罚是不对的,但总比不管怎么样好。一旦让学生发展的问题,就会导致错误,甚至影响学校的声誉。因此,对一些体罚行为视而不见的政策,人民不起诉官员也不纠正。

事实上,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规定了体罚的违法性,也就是说,对学生的体罚,无论是否有严重后果,都是肯定违法的。具体来说,在本案中,陈先生对学生何的体罚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首先,体罚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健康权是生命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自身生理机能健康的权利。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发育时期,身体各种器官的发育尚未成熟。以暴力手段对学生进行体罚,容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可导致终身残疾。

其次,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利。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是主体依法享有或者控制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侵犯身体权利是体罚中最常见的,因为身体是生命的载体,侵犯生命健康权都是从侵犯身体权利开始的。比如,本案中何被扇了耳光,可能不危及生命,但是损害了他的生理机能,破坏了他的身体。

第三,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手段侮辱、诽谤和诬告公民。”陈老师教学中体罚的本质是教师人格高于学生人格的表现。每一次体罚都会对学生的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伤害是永久性的,难以治愈,有时甚至无法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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