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实行自首论。”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为他们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所以可以减轻处罚。”

1.自首时间:在被绳之以法之前,即在被审讯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具体情况是:

犯罪事实未被发现的

犯罪事实已经发现,但是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

已经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但是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警方已下令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但尚未逮捕,嫌疑人仍在逃。包括:作案后逃逸,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自首;经查证准备投案的,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潜逃异地,即使犯罪地司法机关已经发现,但异地司法机关尚未发现,只是因为行为可疑,经讯问教育后,主动认罪,视为自动投案。

2.自首对象: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相关个人。

3.自首方法:只要你主动把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就是自动自首。

亲自自首:可以打电话、发传真、发短信、发邮件等。首先,然后将案件绳之以法。如果他后来没有被绳之以法,他不会自动自首。

委托他人自首:是指因疾病受伤或者加害人没有时间抢救受害者并送往医院,或者抢救财产损失。

未成年人或者亲属犯罪后,由监护人或者亲属送交司法机关。如果犯罪嫌疑人明显抗拒,亲友被迫采取捆绑等手段送至司法机关,不属于自动投案。

告知要处理的案件,主动向被害人坦白犯罪事实,主动绳之以法。

在行政拘留、民事拘留、劳动教养期间,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相当于自动自首。

4.自首意愿:自愿

5.自首彻底性:自首后自愿接受控制,直至终审。

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算投案,回来的算投案

被动被绳之以法后逃跑,然后又回来的,就不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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