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南通如皋恶犬伤21人事件”引发关注。目前,在当地“作恶”多日的恶犬已被抓获,并被送至流浪犬留检所。

网传视频显示,该恶犬突然从一家店铺门前窜出,并腾空一跃,咬了一位身着黑衣的过路男子胳膊后,径直逃离事发现场。还有目击者称,该恶犬先是咬伤了一位老太太的腿部,旁边老爷爷上前驱赶时,又咬了老爷爷的胳膊。

目前21名伤者中,最小伤者年仅3岁,除一名伤者遭受较为严重的撕裂伤外,其他伤者伤情均已稳定。

当地警方于22日晚开始追捕伤人恶犬,过程中捕捉流浪狗25只,并现场击毙疯狗一只。

恶犬疯狂袭击21人,抓!

22日晚,如皋市公安局锦绣、丰乐派出所相继接报数起恶犬伤人警情。

如皋警方当晚在该恶犬出没的地方蹲守,防止其再次伤人。民警在调阅警情发生地周边监控、锁定恶犬特征后,摸清了恶犬的活动范围和出没时段,于24日上午实施抓捕。因恶犬警觉性高,逃窜能力极强,捕犬队尽全力围捕未果。

24日晚,如皋市公安局再次组织50余名警力分三路查找,最终在金鼎名城附近成功捕获伤人恶犬。

蹲守3天,现场曾传来一记枪响

自22日接警到24日晚成功捕获恶犬,在抓捕期间,民警共捕捉流浪狗25只,接群众报警现场击毙疯狗1只。

如皋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介绍,2019年至今,如皋全市共抓捕流浪犬1000多只,送至临时留检所集中喂养。

去年8月10日,《如皋市城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引导市民文明规范养犬,树立文明养犬新风尚。

谁该担责?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有3种情况:一是被遗弃的流浪狗伤人,原主人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没有饲养人的流浪狗伤人,管理人应当担责;三是流浪狗在小区内伤人,可视为物业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要求相关负责人承担一定侵权责任。

民法典中此规定以责任承担来警醒作为能控制和管束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负责,谨防动物脱离自己的实际控制,更不要轻易遗弃饲养的动物。一些长期投喂流浪动物的爱心人士,可能会因长期投喂行为而与流浪动物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进而承担相应责任。

除了上述条款,民法典明确饲养动物致人损伤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可能会饲养藏獒等烈性犬或者蛇、鳄鱼等危险动物作为宠物,这对周围人的人身健康是存在威胁的。

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最为严厉的责任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危险动物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一律承担全部责任,没有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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