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取得相关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告》。

《公告》对原“其他收入”征税项目作了如下调整:

一是将原来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部分项目调整为按“偶然所得”征税;

二、递延所得税商业养老保险养老金收入计税,由“其他收入”科目调整为“工资薪金所得”科目。

为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现将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适用于个人取得的所得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单位或他人取得收入提供担保时,应按“意外收入”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给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的;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给予负有直接赡养或者扶养义务的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的;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时,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捐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推广和广告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随意赠送礼品,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按“意外收入”项目计算缴纳,但企业给予的优惠券、礼券、代金券、有价格折扣或折扣的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会展业企业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计算。

4.根据《中国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通知》,个人收到的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免税,其余75%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V.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超国家利率向存款人支付储蓄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投资者收入和个人寿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东从证券公司取得的返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商品房销售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捐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会展业企业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于试行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通知》,第一条第项、第三条第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征收管理的公告》第二条。

特此宣布。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9年6月13日

解码

对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适用个人收入政策的解答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取得相关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相关问题回答如下:

一、问: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原税法11项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最后一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根据这一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文件,明确了按“其他收入”划分的十项税收政策。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取消了“其他收入”项目,原税法中关于“其他收入”项目征税的相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为贯彻落实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做好相关政策衔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原税法下“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相关所得调整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问:《公告》对以“其他收入”为基础的原纳税项目做了哪些调整?

答:一是将原来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部分项目调整为按“意外所得”征税。原本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部分所得,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意外所得”征税。偶然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不变。

根据“意外收入”项目调整征税的具体收入包括:

1.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获得报酬提供担保;

2.受赠人从捐赠房屋获得的捐赠收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一、房产主将房产无偿赠与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产所有人将产权赋予负有直接赡养或扶养义务的赡养人或扶养人。三、房产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产权利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企业在业务推广和广告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随意赠送礼品,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优惠券、代金券、代金券、有价格折扣或折扣的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二是将递延所得税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所得税由“其他收入”调整为“工资薪金所得”。递延所得税商业养老保险的支付主要来自工资、薪金等综合收入。在国际上,大部分个人商业养老金收入都包含在综合所得税中。因此,《公告》将个人养老金收入征收的税款调整为计入综合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公告并没有改变这部分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收到的商业养老金收入的25%免税,其余75%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税负没有变化。

3.问:公告中取消了哪些对“其他收入”征税的政策和规定?

答: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取消了一些对“其他收入”征税的政策,具体包括:第一,银行业以超过利率和国家规定的保值补贴率向储户支付储蓄存款红利。第二,蔡冠深中科院院士荣誉基金会授予中科院院士荣誉奖。三、保险公司向保险期间无危险的人寿保险投保人支付的利息。四是个人因其工作单位缴纳相关保险费而获得的无偿优惠收入。第五,个人投资者从证券公司获得的返利收入或交易费的返还收入。第六,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4.问:《公告》是如何规定“网络红包”征税的?

答:近年来,许多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来开展促销业务,这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不仅包括现金网络红包,还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代金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会展业企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在业务推广和广告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随意赠送礼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的礼品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销售商品,通过价格折扣和折扣向个人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没有改变财税50号文件关于礼品免税的规定。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中所指的一种馈赠形式。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双方执行,公告明确了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和网络红包。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赠与税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获奖网络红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有销售折扣或折扣。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中所指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朋好友相互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朋好友相互赠送的礼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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