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关联的企业是关联企业。关联公司在法律上可以由控股公司和下属公司代表。控股公司和下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下属公司之间存在统一的管理关系。这种关系往往是由控制公司对下属公司的实质性控制形成的。今天卡申集团就和朋友聊聊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让我们互相了解一下。

一、税法中确定关联方的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管理、购销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关系;

2.直接或间接,接地由第三方拥有或控制;

3.其他都是利益相关。

在资金、运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关系”、“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以及“与利益相关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一个企业与另一个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下列关系,即构成关联企业:

1.其中一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达到25%以上;

2.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股份达到25%以上;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的贷款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的50%以上,或者企业贷款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企业担保;

4.一个企业半数以上或者一名以上常务董事由另一个企业聘任;

5.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通过另一个企业提供的特许经营权正常进行。);

6.原材料、备件等。由企业生产经营所购买的,由另一企业供应和控制;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被另一个企业控制;

8.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有实际控制权,或者有其他利益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

二、会计关联方的认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一方控制或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两方或多方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构成关联方。控制权是指决定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对一项经济活动的共同控制,只有当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者同意做出与该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时,共同控制才存在。重大影响是指企业有权参与对其财务和业务政策的决策,但不能控制或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企业的母公司。

企业的子公司。

与该企业由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对企业实行共同控制的投资者。

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投资者。

企业的合资企业。

企业的联营。

企业主要投资者及其近亲属。主要投资者是指能够控制或共同控制企业或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关键管理人员是指那些有权力并负责规划、指导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与主要投资者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与企业进行交易时,可能影响个人或受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所以两者基本相同,只是会计更注重实质和形式的原则。只要一个企业可能对另一个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它们就构成了关联方关系。

三.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的涉税问题:

集团企业是我国大型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其中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互拆已成为企业资金管理的重要形式,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其中蕴含着利息税管理风险。特别是对于跨地区的集团企业,合理管理子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对于企业的良性发展尤为重要。以下所称关联企业资本业务,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因提供商品、服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产生的应收和应付款项,以及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所产生的资金使用价值等。

四.增值税待遇

1.非金融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借款所产生的使用价值。

企业集团向银行借款,然后转给下属关联企业使用,然后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统借统还业务中,对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内核心企业和集团所属金融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按照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的利率免征增值税。统一借款人向基金用户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或支付给债券的票面利率的,应当全额缴纳增值税。

2.统借统还是指:

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款项分配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返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者本息的费用。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集团所属金融公司与企业集团或其下属单位签订借款合同,进行资金分配,向企业集团或其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向企业集团划转,由企业集团统一返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人的业务。

企业向关联企业出借自有资金。

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关联企业,实践中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类。有偿使用的,根据财税3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并收取利息的,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收取的利息按6%征收增值税。

企业向关联企业无偿提供自有资金。财税36号文件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免费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除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以外,应当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应按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税36号文件附件1《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说明》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借给他人取得利息收入的经营活动。各种占用和借入资金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产品持有期间,信用卡透支的利息收入、买卖金融产品转售的利息收入、融资融券的利息收入、售后回租、票据贴现、罚息、再融资等融资业务的利息和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企业向个人股东借款的利息管理。

企业向个人股东借款,也可以分为有偿和无偿。有偿使用的,按上述第项规定,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收取的利息按6%征收增值税。如为无偿使用,贷款人不包括财税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中的“个人”。因此,企业向个人股东无偿借款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作为销售服务的价格管理。

财税36号文件附件1第44条规定,纳税人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者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发生时没有销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

根据纳税人近期出售的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平均价格。

根据其他纳税人近期出售的类似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平均价格。

根据应税价值的构成。应税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构成应税价值=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关联企业之间因提供货物、服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产生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

关联企业之间因提供商品、服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产生的应收款和应付款是一种买卖行为。如果是在购销合同正常信用期内,关联企业占用的资金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不用于无偿提供资金,只是购销合同生效的一个条件。如果应收、应付账款超过正常合同规定的授信期限,且不存在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应属于“提供资金使用范围”,增值税按“免费提供资金服务”缴纳。

V.所得税待遇

1.非金融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产生的资金使用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费用: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费用、金融企业存款利息费用和银行间拆借利息费用、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费用;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不得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非金融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产生的资金利息属于准予税前扣除的情形。但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有的挂靠企业贷款是无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规定,只要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直接或间接减少国家整体税收,原则上不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或调整。因此,在我国实际税负相同的地区,关联方之间的无息交易可能不进行调整,但对于实际税负不同的关联方,应以公平的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2.企业在所得税前管理向个人股东借款的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的,企业可以扣除税前支付的利息。

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因此,非金融企业向个人股东借款产生的利息,高于金融贷款利率的,不得扣除。

3.关联企业之间因提供货物、服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产生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

第……项如果在购销合同正常信用期内,关联企业之间占用资金,不需要结算占用利息,但如果超过购销合同正常信用期,则有两种情况:

关联企业之间实际税负相同或相近的,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第三十条规定,只要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整体税收减少,原则上不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实际税负不同,超过正常购销授信期限的,需要根据金融机构同期利率进行结算和调整。

4.资本弱化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比例和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超出部分在当年及以后年度不得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其债权投资与其股权投资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2: 1。同时,第二条规定,如果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费用。

5.增值税应税价值和企业所得税应税价值的不同方向。

财税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主要限制纳税人因应税价值低、非独立交易而少缴增值税。财税121号文件规定,除境外关联交易外,主要限制我国不同地区纳税人因实际税负不同而多收利息,导致企业所得税少缴,从而降低国库税收。为了解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同约束方向的约束,关联企业之间资本交易收取的利息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

六、关联企业认证模板:

兹证明xxxxx有限公司是XXXXX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持有xx%。该子公司于年月日在* *成立。子公司基本信息: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请注意书号。: * * * * * * * * * *

注册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笔记本:* * * * * * * * *

地址:*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 * * * *

子公司专业生产和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和成套电气设备。是国内较早开发生产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及成套电气设备产品的企业之一,是母公司的生产基地之一。

经* *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 * * * *,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 * * *,净资产为人民币* * * * *。

特此证明!

XXXX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3月26日1。附子公司章程备查;2.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证书;3.子公司股本结构表。

如何填写关联企业申报表?

关联方及其交易需要在《企业关联交易年度报告表》中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包含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交易年度报告表》中填写说明

七.关联关系表

1.所报关联方主要是与企业有直接投资关系或业务往来的关联方,在集团内无直接投资关系或业务往来的不得填报。表12-8符合外商投资表中关联交易认定标准的企业需填写。

2.“纳税人识别号”是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用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代码。

3.“地址”是关联企业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关联方是具有关联关系的个人住所。

4.关联关系类型: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总额25%以上,或双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三方股份25%以上。一方通过中介间接向另一方持股的,只要一方向中介持股超过25%,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介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 .一方与另一方借入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一方借入资金总额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

c、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能控制董事会的高级董事会成员由另一方委派,或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能控制董事会的高级董事会成员由第三方委派。

d .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至少有一方能够控制董事会的高级董事会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董事会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主要由另一方控制的劳务。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和交易有实质控制权,或者双方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包括虽然未达到本条第项的持股比例,但一方享有与另一方大股东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庭和亲属关系。

如果上述关系满足一项,则构成关联关系。符合几项就选几项,填写对应项的字母代码。

八.关联交易汇总表

1.本表大部分交易类型对应的数据由系统根据12月3日至12月7日的填报情况自动生成,交易类型为“其他”,需要手工填报。

2.“今年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数据”,对于所有不符合同期数据豁免条件的企业,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准备同期数据的企业选择为“是”。

3.“本年度免于编制同期数据”。如果选择“本年需编制同期数据”,“是”,则该项不能选择“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可免编制同期数据:

年度相关购销金额

低于2亿元,其他关联交易金额低于4000万元。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当年实施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关联交易属于实施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外资股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4.“今年有没有签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和接受劳务时,可以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与关联方分摊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应当自达成费用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九.购销表

1.材料采购: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材料等有形资产,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材料、低值易耗品。数据来源于“原材料”、“库存商品”等会计科目。

2.商品销售:数据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反映的本年商品和材料销售收入。

3.“来料加工”是收取的出口加工费金额。

4.“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总额应等于“货物销售额”中的“出口销售额”。

5.“定价方式”:6种,填写时应填入与以下内容对应的数字。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非关联方对与关联方交易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方交易的公允交易价格。

转售价格法:关联方购买的商品的公平交易价格,是指关联方购买的商品价格后转售给非关联方的金额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

成本加成过程:关联交易的公允交易价格是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的不相关交易的毛利。

交易净利润法:关联交易净利润由可比非关联交易利润率指标确定。

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及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应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盈余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方交易各参与方所履行的职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一般利润分割法确定各自的利润。剩余利润分割法是将关联方交易中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定期利润后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然后按照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其他方法

X.劳务清单

1.劳务范围: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事务、会计事务等服务。

2.“劳动收入”的数据来源是“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中反映的劳动收入。

3.“劳务支出”的数据来源是“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反映的接受劳务时支付的费用。不包括按照规定计入资产价值的运输成本、安装调试成本、服务成本等人工成本。

卡申集团总结:随着创业投资的盛行,关联企业可以说是一种非常常见的企业类型。卡申集团的那些初创企业主和朋友,多了解一些企业形式和财务制度,对自己的企业发展会有很大的帮助。卡神团队提醒朋友,当遇到不熟悉或不熟悉的情况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和财务审计人员,很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希望这些信息对朋友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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