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红兵通讯员王开光

目前,陕西省正在就《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实施办法》征求社会意见。自“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几个省修订了相关实施办法。

国务院2012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专项立法。

以产假为例,国务院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据《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全国各地修订实施办法,将产假从138天延长至158天,其中西藏产假最长。

劳动合同不得限制生育

鉴于女性员工在薪酬和晋升奖励方面可能面临的性别歧视,广东、浙江、江西、山西、甘肃、北京等地划出了“红线”,标明了“雷区”,竖起了“高压线”。

广东省作为目前全国人口最多的省份,规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不得规定对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限制;女工在工资调整和晋升方面不得受到歧视或限制。

在甘肃,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影响原福利待遇和脱产奖励,也不影响晋升工资。

在江西省和山西省,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而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他们的晋升、奖励和职称。同时,山西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且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合同应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北京市要求,产假、哺乳假期间影响晋升工资的女职工,应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并通过单位考核试用工作后,予以晋升并补足晋升工资。

母乳喂养之前不能辞退

浙江、江西等省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除、终止与她们的劳动合同。

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限制女职工晋升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海南省、湖南省、湖北省也有类似规定。在海南省,任何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前,应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在湖北省,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解除、终止与她的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女职工辞职或者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女职工劳动保护地方性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其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升和奖励,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赋予工会保护女工的权力

山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省赋予工会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权力。

在山西,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向用人单位提交《劳动法监督意见》,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法监督建议书》,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接受建议书,并在处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用人单位不履行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督促用人单位改正,要求其依法承担责任;因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的集体合同和特殊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依法向法院起诉。

侵犯女工权利将被罚款

据《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安徽、江西、河北、宁夏回族自治区等省市已明确规定,要按照每名被侵害女职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宁夏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为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不得减少女职工法定产假时间或者限制女职工产假;不得延长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的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

甘肃省规定,违反规定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对每位受害人由用人单位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以30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的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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