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明

有一天,小A和未婚妻S去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做了婚检,S君被发现疑似HIV阳性,采集了额外的血样,送到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后确诊。

但在婚检时,医生只告诉小S检查结果显示疑似HIV阳性,还没有百分之百确诊。小S问什么时候能确诊,医生对小S说“最快1周,最慢两周就会出确诊的结果”。而对小S的未婚夫,医生说“结果都正常”,隐瞒了小S的此项结果,也没有做其他方面提醒。小A对此毫不知情。

当天婚检之后,小S独自回了自己的老家,像是与小A闹了别扭一样,故意躲着小A。20多天过去,小S一直没有收到医院或疾控中心的HIV阳性确诊报告,以为没事了,就联系了小A。两人一起外出打工,并开始同居,过起夫妻生活。

在婚检3个月多后,当地疾控中心通知小S说,当时婚检的结果被确诊为HIV阳性。知道确诊的结论后,小S这才告诉了小A前后的经过。两人一起回到当地检查,小A也被查出感染了HIV病毒。小A感觉很崩溃,但又不得不接受现实,他对妻子的解释选择了原谅,但却认为当地的妇幼保健院和疾控中心告知不到位,拖延时间太长,想要起诉他们。

【伦理评析】

在本案例中,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医生将疑似HIV阳性的结果仅告知当事人,合法地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那么,小A对这个疑似HIV阳性的结果,是否有知情权呢?

在婚检时小S的检查结果为疑似HIV阳性,仍未确诊,在这个时间段,小S的隐私权可能与小A的知情权有冲突。医生不应将小S疑似HIV阳性的结果告知给小A,小S可以选择等结果确诊之后再告知给小A。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就有规定: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小S在被确诊之前,是否告知小A这个疑似阳性的结果,并无法定义务,只有道德义务。

尽管法规对疑似HIV阳性的结果是否告知并无要求,但在道德及情感上,小S也应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小A被感染。该案例中,小S在得到确诊之前,借与小A闹别扭,“独自回老家,躲着小A”,这可视为小S已履行其道德义务,在保护自己隐私的同时,暂时没有损害小A的生命健康权。

在婚检20多天后,小S没有收到确诊HIV阳性的报告,就“以为没事了”而与小A有了性生活,导致小A被感染。究其原因:一是与妇幼保健院和疾控中心的告知有关。医生说是“最慢两周”,但实际上到疾控中心确诊时已有3个多月。可能在超过两周后,小S滋生了侥幸心理,认为没被告知阳性结果就是阴性。这反映出疾控中心对确诊的工作标准和流程有欠缺。

如何在HIV阳性患者的隐私权和其配偶的生命健康权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目前,只有甘肃、浙江等极少数省份制订了告知规范。二是小S可能对HIV防治知识不够了解,对确诊结果及其影响缺乏应有的认识和重视。三是小S还可能存在道德责任感不够的问题。在超过两周没有得到确诊消息时,她应认真地向医院和疾控中心追踪询问结果。

纵观整个事件,在疑似阳性的结果没有确诊之前,小S的隐私权与小A的生命健康权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小S可以根据自身意愿,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随时告知疑似阳性的结果以及确诊信息的进展。但无论小S基于怎样的信息判断和心理感情因素,在她决定与小A同居时,不应该选择隐瞒,而是应告知小A。

(案例源自媒体报道的真实事件。)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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