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雄才略,分泉六世的余热,消灭六合,四海,实行郡县,加强法治,加强统一制度,巩固文化,发展经济,加强国防,划时代的功绩被载入史册。
然而,以秦二世为首的统治集团丧尽天良,昏庸暴虐,残贼天下,导致民怨沸腾,揭竿而起,大秦帝国迅即土崩瓦解,也使秦始皇为其小儿子胡亥背了两千多年的黑锅。后世诟病秦始皇,荦荦大端者为严刑峻法。然而,这是汉朝为证明执政的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抹黑秦朝和篡改秦史,导致谬种流传;或是儒士排斥法家学说,把秦始皇和秦二世混为一谈,蒙骗世人;或是统治集团及其御用文人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显示其实行的是仁政和德治,占据所谓的道德制高点上,大肆攻击秦法,放大秦法之缺陷,以愚其民所致。
攻击秦始皇实行严刑峻法的所谓有力证据是《史记●陈涉列传》所载: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
其实,史记写的很清楚,事发于二世元年七月,也就是秦始皇死后转年七月,秦二世时的法律与秦始皇时的法律有很大区别,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睡虎地墓中的法律文书显示,应征的役夫如不能如期报到与借故逃避将会惩以杖刑,不是汉朝史家在其开国史中所说的死刑。地方为朝廷征发徭役,如果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两副军甲。迟到三至五天,应受斥责;六至十天,罚一盾牌;超过十天罚一军甲。如役夫误期六到十天,管理役夫的官员将被罚一个盾牌,如误十天以上将罚一副盔甲。
秦始皇时期,“闾左”乃“复出者”,按常规是不服徭戍的。《史记·陈涉世家》之《索隐》曰:“闾左谓居闾里之左也。秦时复除者居闾左。今力役凡在闾左者尽发之也。又云,凡居以富强为右,贫弱为左。秦役戍多,富者役尽,兼取贫弱者也。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汉书·爰盎晁错传》引孟康曰:“秦时复除者居闾左,后发役不供,复役之也。”以上两处均说“闾左”乃“复除者”,即不服徭役者。
林剑鸣认为,他们之所以被“复除”,并非封建政府对他们特别优待,也并不是什么特权。而是由于他们所耕种的土地是地主的,而并非封建国家的,他们是依附于大、中、小地主的贫苦农民,比一般的直接受封建政府剥削压榨的自耕农更低一等。这种农民虽不受封建国家直接压榨,但所受私人地主的压榨更甚于封建国家。一些同志不敢说“闾左”就是“复除者”,主要就是对秦的土地制度缺乏研究,他们只从简单的概念出发,认为封建政府绝不会给“贫苦农民”以“复除”。其实,他们不懂得,所谓“贫苦农民”中,有直接受封建国家剥削的自耕农,还有受地主剥削的依附农民。像陈胜那样“与人佣耕”的“甿隶之人”,他们不服徭役,并非封建政府对其优待,而是他们在法律上没有独立身份。因此,“贫弱”与“复除”并不矛盾,“贫弱”而不负担徭役的“闾左”,“与人佣耕”受地主的剥削压迫并不比受封建国家压榨轻。因此,《索隐》及孟康的说法是可以成立的。
秦二世时徭戍沉重,中产阶级遍征无遗,故而“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有市籍者”,但仍然无法满足徭戍需要,所以只能“发闾左之戍,收泰半之赋”,进一步加剧了对底层民众的剥削和压迫。这笔账不能算在秦始皇的头上。
中国历史上,有关秦始皇的一些著名政论文章,如西汉贾谊的《过秦论》、唐代柳宗元的《封建论》皆有失偏颇。贾谊是西汉初著名政论家、文学家,鲁迅曾称他与晁错的文章“皆为西汉鸿文,沾溉后人,其泽甚远。”《过秦论》是贾谊的代表作之一,不仅气势磅礴,文采斐然,而且论证严密,说理透彻,堪称千古名篇。《过秦论》主旨在于分析“秦之过”,鲜明地提出“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的中心论点,其目的是提供给汉文帝作为改革政治的借鉴。《过秦论》虽是优秀政论文章,但不是信史,有些内容与史实不符。贾谊在《过秦论》中写道:“三主之惑,终身不悟,亡不亦宜乎?当此时也,也非无深谋远虑知化之士也,然所以不敢尽忠指过者,秦俗多忌讳之禁也,——忠言未卒于口而身糜没矣。故使天下之士倾耳而听,重足而立,阖口而不言。是以三主失道,而忠臣不谏,智士不谋也。”将秦始皇与胡亥、子婴混为一谈,对秦始皇有失公允。
秦始皇执政时期,还是善于集思广益、倾听各种意见并察纳雅言的。秦始皇时期,每临大事,都要召开朝廷会议,亦即廷议,与会者既有大臣,也有诸生博士,在廷议上都可以敞开心扉,直抒胸臆,但无人因言获罪,最后由始皇决断。秦始皇有时也与大臣争论,如有一次嬴政与中期争论,结果,争论不过,“秦王大怒,中期徐行而去”,但后来嬴政也没对中期如何处罚。
秦始皇对大臣、谋士的激烈言辞也很能包容。秦王政镇压嫪毐集团以后,又囚禁了与嫪毐私通的太后,杀死太后所生二子。大臣焦茅向秦王政进谏:“今大王车裂假父,有不仁之心;囊扑两弟,有不友之名;迁母于萯阳宫,有不孝之行;诛戮谏士,陈尸阙下,有桀纣之治;令天下闻之,尽瓦解无向秦者。臣窃恐秦亡,为陛下危之。”如此刻薄的语言,并没有激怒秦王政,反倒肯于纳谏。
公元前213年,始皇置酒咸阳宫,博士七十人前为寿。仆射周青臣进颂曰:“他时秦地不过千里,赖陛下神灵明圣,平定海内,放逐蛮夷,日月所照,莫不宾服。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无战争之患,传之万世。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始皇悦。博士齐人淳于越进曰:“臣闻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闻也。今青臣又面谕以重陛下之过,非忠臣。”面对博士淳于越的严辞深责,秦始皇并未恼羞成怒,而是令臣下各抒己见。反倒是已为丞相的李斯,见淳于越当众反对秦始皇建立郡县制,影射自己阿谀逢迎,不是忠臣,非常气愤,便有意偏离主题、扩大事态,抓住淳于越主张主张“师古“的言论大做文章。
贾谊之说,不知从何而来。有些文人为了政治需要,夸大其词,危言耸听,是惯常伎俩。
秦始皇时的法律也与商鞅时的法律也有很大不同。秦国不仅有军功爵制,激励军人拼死作战,而且也有《重刑令》严惩败降之将兵。《重刑令》规定:“军有千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军命曰国贼。”对“国贼”处以严酷刑罚:“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但《重刑令》可能在秦始皇时期已修改或废止,可以举一例予以说明:李信将军率20万大军伐楚,遭到了秦国少有的惨败,部下七名主要将领被杀死,铩羽而归。秦王如何处置李信,史书没有记载,但显然没有按《重刑令》规定对李信施行严酷的刑罚,因为史书记载李信后来被封为陇西侯。
史书诽谤秦始皇多矣,然一些考古发现揭开了真相。比如说秦孝道亲情薄凉,事实则不然。1975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4号墓出土了秦军士兵的两封家书(木牍)。木牍透出浓浓亲情,黑夫和惊对亲人的思念与惦记溢于言表,并非后世史书所言:“ 秦与戎狄同俗,有虎狼之心,贪戾好利而无信,不识礼义德行。苟有利焉,不顾亲戚兄弟,若禽兽耳。”更不是社会风气败坏到了“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的地步。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法律制度基础上,为完善和统一法令,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虽然,我们还无法知道秦始皇时期的全部法律,但从出土的秦简中可窥斑见豹。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的秦代墓葬中发掘出土了1100余枚竹简,其中大部分是与法律有关的。经过整理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秦律十八种》,包括《田律》《金布律》《置吏律》等十八种法律,内容涉及刑法及行政、经济、民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这是《云梦秦简》的主要部分。
2、《效律》,这是有关官府物资账目检核制度的法律规定。
3、《秦律杂抄》,这是对法律和单行法规的摘抄,其中有法律法规名称的计有《除吏律》《捕盗律》等11种,其他都没有名称,摘抄的内容也相当广泛。
4、《法律问答》,这是官吏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以及有关诉讼程序的说明等,其中引用了不少过去的判例作为解答的依据。
5、《封诊式》,这是有关案件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的准则和法律文书程式的规定,其中收录了不少有关侦查和勘验的案例。
6、《为吏之道》,其中记述了对官吏的各种要求,以及任用考核官吏的标准等,是官吏必须遵守的准则。
7、《语书》,这是当时南郡的郡守颁发给本郡各县、道,告诫官民奉公守法的文告。
秦始皇时期的立法原则与精神已体现出合理性和宽刑主义思想,较比夏、商、周有明显的进步。
规定了刑法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是指刑法的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是否适用于生效前所发生的犯罪行为,即有否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或以赦前盗千钱,赦后尽用之而得,论何也?毋论。”不得追究赦前的犯罪行为,表明刑法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云梦秦简》表明以身高六尺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
对故意与过失作了区分。在法律上,把故意犯罪称为“端”或“端为”。把过失犯罪称为“不端”或“失”。《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论狱何谓‘不直’,何谓‘纵囚’?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㑥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如果是因为过失错判或放纵罪犯的,则为“失刑”。在处罚上,也采取故意从重,过失从轻的做法。
对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作了区分。在《云梦秦简》中,故意杀人为“贼杀人”,故意伤害为“斗杀人”。对各种斗殴行为也作了规定:对一般的斗殴,根据伤害程度量刑,如“啮断人鼻若耳若唇”的,要处以耐刑;“缚而尽拔其须眉”者,要处以完城旦;如果是持械斗殴伤人的,则要“黥为城旦”。
对杀人而义与正当防卫作了区分。《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即在捉拿应判处罚金的犯罪时,故意用剑及兵刃将其杀死的,要处以完为城旦,刺伤的,处以耐为隶臣的刑罚。
对不作为犯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凡见知“盗”而不告不捕(不作为)的行为,要科以相应的刑罚。不作为在主观上必须有故意,对主观上没有故意的不作为,法律上不予处罚。
对控告不实者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法律将其分为“诬人”(诬告)、“告不审”(控告不实)以及“告盗加赃”(所告盗罪属实,但故意增加金钱数额)等几种情形,并区别情节,科以不同的刑罚。
对自首采取的是减刑原则。对于犯罪以后“自出”(自首)的,予以减轻处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赃为盗。”携带借用的官物逃亡,如果是自首的,以逃亡论罪;被捕的,则计赃按盗窃论罪。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采取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刑法对一人犯有二罪的,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上造甲盗一羊,狱未断,诬人曰盗一猪,论何也?当完城旦。”即上造甲先后犯了盗羊及诬人盗猪二罪,由于诬人盗猪罪较盗羊罪为重,且按照诬告反坐的原则,以重者(诬人盗猪)论,判处上造甲完城旦的刑罚。
对累犯采取并罚加重的原则。对于犯罪判刑及服刑以后不久又重新犯罪的,加重处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即本应判处“隶臣”刑罚的罪犯,又以司寇(二岁刑)的罪名诬告他人的,除原判的耐为隶臣的刑罚外,再加处“城旦”六年的刑罚。
对共同犯罪的严厉制裁。秦律在对“盗”罪的处罚上,常人犯罪的,视赃物数额的多寡,科以不同的刑罚;而共同犯盗的,“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为城旦”。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采取只处罚教令者,不处罚被教令者的原则。《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甲某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按秦代法律规定,凡身高不足六尺的,属于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甲教唆未成年人盗杀人,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对外商采取宽刑政策。外商入秦贸易,必须经过检查,凭证入境,入境前必须以火熏其车横轭,以消灭诸侯国商人的马匹身上的寄生虫,防止寄生虫带入秦国。外商正式到市场贸易时,必须先到官府登记。不准外商把秦国的贵重物资携带出秦国。除了禁止性规定,秦国对外商也有优待政策。对外商在生活上给于关照,外商违法在量刑上给予一定的宽减。《法律问答》指出,外商与秦人发生殴斗致伤时,对外商仅罚出医疗费,不作刑事处分。
在秦律中,也有赎罪和减免刑罚的规定。如有爵者犯罪,可减轻处罚,既可“降爵赎罪”也可“以爵抵罪”。有爵者56岁即可免役,无爵者到60岁方可免役。有爵者,用爵位赎免身为奴婢的亲人。与无爵者相比,一级爵位甚至抵得上无爵者五年的戍边期和若干千钱。
秦始皇还严令禁止原始婚俗,国家保护一夫一妻制婚姻,对违背一夫一妻制习俗的淫佚、寄豭、逃嫁等要严刑处理。
秦代重视重视孝道。秦律及司法解释道:老人控告儿女不孝,要求判以死刑,应否经过三次原宥(谅解,宽大处理)的手续,不应原宥,要立即拘捕,勿令逃走。(原文: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殴打祖父母,应黥为城旦舂。(在脸上刺字,男的罚修筑城墙,女的罚为公家舂米,相当于劳动改造。)如殴打曾祖父母,应如何论处?与殴打祖父母同样论处。(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
秦始皇时期更加重视文化、制度整合和法律的统一,消除封建割据状态,促进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车轨,涉及全国运输工具和交通网络的标准化建设;统一度量衡,涉及经贸的顺畅交流和税收的公平合理(税赋即粟米、丝帛等);统一货币,涉及打破市场壁垒和金融稳定;统一文字,涉及政令文牍在全国通用和阅读,也涉及文化的繁荣发展。《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提到的秦法规有30多种,其中经济法规就有11种,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有关于维护乡间社会秩序、农事管理、田赋征收和土地分配的《田律》;关于粮草、甲兵、财帛等物品管理的《仓律》;关于管理畜牧业生产的《厩苑律》;关于府藏管理的《藏律》;关于官营手工业的《工律》;关于调度手工业劳动者的《均工律》;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的《工人程》;关于财物管理的《赍律》;关于财政制度的《金布律》;关于管理关卡和市场的税收等事务的《关市律》;关于牛羊畜养考核的《牛羊课》;而且还有司法解释,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秦国有经济与皇室经济两套管理系统,分开管理与核算。秦国中央政府设有治粟内史,主管经济;全国各地的县,设令、长及丞,也有主管经济的职责;县令长之下,设县啬夫,其下又设各类专职啬夫,如仓啬夫、田啬夫、苑啬夫、厩啬夫、库啬夫、司空啬夫、发弩啬夫等,统称为官啬夫,都直接受县啬夫管辖,其所管部门的财物收支、质量、数量、移交、封存及盈亏等情况,都必须向上级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和核实。太仓是钱粮管理机构,主管国家财政。这说明从中央到地方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管理国家经济的行政系统。
秦汉时期中央设有少府,与治粟内史并列,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管理皇家财产。管理皇室财产系统,包括太仓、大内、少内等机构及其下属的都官。大内、少内都是管理天子私财的机构,即少府之类机构的前身。县级机构由內史管辖,而都官由太仓管辖,都官与县为并列机构。《金布律》规定:各县、都官向中央政府上缴其所管财物时,县上缴內史,而都官输大内。
经济法规也有其合理性。《均工律》规定,手工业作坊的工匠被区分为“新工”与“故工”,两者由于技术水平不同,每年每人的生产定额也不同,新工的生产定额只有老工生产定额的一半,到第二年才与老工相等。这是符合客观实际和技术提升规律的,也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新工与老工生产技术的办法,是“工师善教之”,即对其进行相应而有效的技术培训,培训的期限也因原有水平的不同而不同,“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老工培训期为一年,新工培训期为二年,在固定期限内,能提前完成学习任务者,官府有奖赏;反之,满期未学成者,要登记名册上报内史,做出相应处罚或处理。对有技术者和无技术者的使用,也有明显的差别。如《工人程》规定:有刺绣技巧的官府女奴及一般妇女,允许她们获得同男子一样的待遇。《均工律》又规定:“隶臣有七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意即有技术的奴隶,不许他们去从事赶车、烹饪等杂役。这对于提高官府手工业生产技术、效率、效益,有重要作用。
秦国生产的产品、制作的武备、建造的工程,都要”勒物工官“,工人、工师、监造者都要对质量负责。陈抗生说,“从考核制度经常化和细化,可见当时法律的严格和管理水平之高”。比如,秦人对工程、手工产品、漆园和采矿冶炼等的考核十分严格,对落后者要实行责罚,连续三年落后者,更加重责罚。这样一个团体,上至主管官吏、县令、县丞,既然福祸与共,就必须同舟共济。《秦律杂抄》中的规定又有相当的合理性,“比赛落后而经济上未造成损失的,虽也因其无能而废其官职,却并不给与经济上的制裁”。
国家设有专门官吏主管国有土地经营与管理,田啬夫、部佐等管辖范围与内容,包括国有土地的播种面积和未播种面积的具体数字、下雨多少与雨后作物生长情况、水旱虫灾对作物的损伤情况、每亩土地播种不同作物的下种数量、移动田界以及各种有损国有土地耕作的行为等等,这些官吏要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出现的差错负责。
有人从史料中统计出秦仅刑罚就有27种,如劳役刑有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侯等,肉刑有黥、劓、斩左趾斩右趾、宫等,死刑有参夷之诛、凿颠、抽胁、镬烹、腰斩、枭首、囊扑、磔、戮、坑、弃市、定杀等,而睡虎地简中记载的刑罚种类,远比夏、殷、周文明。对此专门做过研究的陈抗生说,云梦秦简中记载的死刑案例仅5起,判处死刑的行为有“誉敌而恐众”者、唆使少年人犯罪、亲兄妹私通等几例。其他多半是“赀罪”,也就是一种经济惩罚,“赀”的东西一般分四类,赀甲、赀盾、赀钱和赀徭役。甲、盾都是保证国家战争时武器之用,徭役保证大量的劳动力,可见秦朝的法律惩戒,最终都会以保证充足的生产力为前提。对囚犯的惩处,“也多以不使囚犯丧失劳动力为标准”。比如从用刑的种类来看,赀:罚款,通常以甲、盾的价值来计量,或用罚劳作、罚戍边来冲替。偷采人桑叶不值一钱,“赀徭三旬”,是用30天的强迫劳动来充罚。交不出钱者,还有用“赀戍”,即以限期守边来充罚。赎:用出钱的办法来赎已判之刑。也可以用服劳役、守边来折算。耐:又称“完”,剃去胡须、鬓毛以羞辱之,但保存头发。髡:剃光头发,重于耐刑。黥:墨刑,额上刺墨痕。笞:鞭打责辱。
夏、殷、周法律比秦代法律严酷。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商朝在夏刑的基础上有所损益,其法律之严酷,在商纣王时可见一斑。都说周朝是礼乐文明,但仅从禁酒令看,法律也有严酷的一面。对于“群饮”者,“尽执拘以于周,予其杀”;对殷民“湎于酒”者,先教育,若仍不遵从教令,也一样杀掉。而且,在“礼崩乐坏”之前,统治阶级秉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成文法律藏于官府,由少数贵族官员掌握,并不向百姓公开,百姓犯了罪,由贵族担任的司法官员审理裁决,实际上如何处罚由贵族说了算,法律成了贵族的专利。秦始皇时,随着法制的逐步确立,对夏商周易肉刑为中心的刑罚制度,做了一定改革。增加了一些身体刑,大量使用流刑,逐步以髡刑赎刑代替肉刑,建立了生命刑、肉刑、自由刑、身体刑、财产刑相结合的庞杂的刑罚体系。
真正实行严刑峻法的是秦二世时期。胡亥即位后,任赵高为郎中令,宫内外之事皆依其谋划。赵高因自己“素小贱”,地位卑微,如今虽有二世为靠山,也恐众臣及诸公子不服,所以鼓动二世诛杀大臣:“上以振威天下,下以除去生平所不可者。”二世也觉得:“大臣不服,官吏尚强”,一帮兄弟还有争皇位的危险。因此,就决意“诛大臣及诸公子”,以巩固自己的皇位。赵高与秦二世合谋,网织罪名,大肆杀戮忠臣和胡亥的兄弟姐妹。虽有子婴劝谏,但二世仍然肆意妄为,“法令诛罚日益刻深”。二世还曾下令:始皇后宫无子者,一律为始皇殉葬,成为秦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人殉。二世唯恐为秦始皇陵做工的工匠泄漏内部机密,竟于尸体下葬后,将所有在墓内工作的工匠统统埋在墓内,制造了中国历史上罕见的惨剧。
后期李斯献与秦二世并被采用的“督责之术”,更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李斯认为,实行“督责之术”,“群臣百姓救过不给,何变之敢图?”,这样君主“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司马迁称之“阿顺苟合,严威酷刑”,极为贴切。秦二世行督责益严,对人民压榨严苛者就是“明吏”,杀人多者就是“忠臣”,弄得天怼人怨,使大秦帝国如奔车朽索向悬崖绝壁飞驰。
秦朝虽二世而亡,但始皇创立的法制和政制,对后世的影响极其深远。秦始皇时期,法律相对完善,依法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及经济社会生活,事决于法,法治已是活生生的实践,成为治国之具。虽然,受历史条件的局限和统治者个人价值偏好的影响,秦律重义务、轻权利,除害有余、兴利不足,工具理性发达,但统治者的治世理念和法治思想,是极其宝贵的。时至今日,依法治国仍然是人类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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