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开始收集公众意见,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意见稿提出“对与老年人一起生活的子女提供优惠政策,适当增加与老年人一起生活的子女的工资所得税扣除额,实现抚养费税前扣除”。

伴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老有所乐”逐渐成为老年人普遍而强烈的利益诉求。在中国特有的人格建构模式里,合家团圆不仅是一种物理位置的接近,更是一种心理距离上的缩减。

有些子女不得不和父母分居两地,一些有条件、有能力和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年轻人却选择和父母分散居住。一方面,单身男女青年不愿意承受父母的唠叨、说教甚至是催婚,试图建构一个轻松、自由的生活空间;另一方面,一些已婚的年轻人害怕因为婆媳关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引起家庭矛盾,选择了“保持距离”。

作为一种激励手段,“与老人同住减税”的初衷在于促进子女和父母居住在一起。在利益主体多元化、价值观念多样化的当下,有助于让年轻人得到实惠,从而提升他们和父母居住在一起的热情和动力。作为一项公共政策,“与老人同住减税”不仅具有道德价值,也具有使用价值,让遵守规范的美德得到了遵守规范的利益的支持。

一般来说,个税起征点代表着公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但在现实中,一个公民除了满足自身的生活需求,往往还要赡养老人、抚养孩子。按理说,赡养费和抚养费其实也是基本生活费用,或者说是老人、孩子的基本生活费用,同样不应该缴税。在这个意义上,深圳市拟对赡养费用实行税前扣除,契合了社会实际,体现了政策温度,展现了政策善意。

其一,减轻了子女赡养老人的经济负担,让更多年轻人有能力赡养好父母,更乐于陪伴在父母身边,做孝顺的儿女。

其二,儿女的孝顺,会让更多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乃至老有所为,敬老、爱老的社会风气将渐趋浓厚。

其三,将会有更多老人愿意“居家养老”,有利于减轻政府、社会的负担和压力,让我们能够较为从容地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

其四,与父母同住可减税、赡养费用税前扣除,这些探索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可为今后的个税改革和“综合所得税制”提供镜鉴。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这样的政策善意,是必须要加以肯定的。从更高层面来讲,它可能牵涉到个税体制的改革,而从地方层面来讲,这种政策善意应转移到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利好释放,比如给与父母同住的养老者提供养老消费支出上的优惠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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