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了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平反镇片儿村三代魏某(男)和本真岩宇村黄某(女),于2010年结婚,其中黄某是再婚。
婚后,双方共同抚养黄某与前夫所生男孩韦甲(当时13周岁),女孩韦乙(当时10周岁),2011年,双方又生一女孩韦丙。韦某的父亲早逝,母亲李某还健在 。案件起因
2018年4月14日韦某不幸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支付死亡赔偿金290000元,李某赡养费20000元,韦丙抚养费80000元,合计共3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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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20000元赡养费归李某所有,80000元抚养费归韦丙所有,没有争议。扣除办理韦某的丧事50000元,死亡赔偿金290000元还剩下240000元。黄某及其子女和李某对分割剩下死亡赔偿金240000元存在争议。黄某说:“死亡赔偿金是遗产不得分割,应由继承人我和我的子女继承。”李某说:“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我作为韦某亲生母亲,有权分割该死亡赔偿金。”
为此,双方争吵不休,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共同向平班司法所申请调解。
司法调解
了解本案情况后,2018年8月27日平班司法所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向双发宣传《继承法》, 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继承法》的规定来执行,即按继承顺序来处理,配偶、父母、子女(包括继子女)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来处理。本案中韦某近亲属黄某(配偶)、李某(母亲)、韦甲(继子)、韦乙(继女)、韦丙(女儿)五人均有权分得一部分死亡赔偿金。
法理评析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次又讲述死亡赔偿金却是基于死者死亡,由肇事方给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具有抚恤金性质,且获得死亡赔偿金 的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继承法》的规定来执行,即按继承顺序来处理,配偶、父母、子女(包括继子女)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来处理。本案中韦某近亲属黄某(配偶)、李某(母亲)、韦甲(继子)、韦乙(继女)、韦丙(女儿)五人均有权分得一部分死亡赔偿金。
调解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详细解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讲明道理,通过法律宣传教育,黄某和李某终于想通了,同意协商解决,并达成如下协议:一、将240000元平均分割为五部分,每人分得48000元;二、由于韦丙是未成年人,属于韦丙的抚养费80000元和死亡赔偿金48000元共128000元由法定代理人黄某负责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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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意外去世就已经让人伤心不已
如果家人又因为赔偿抚恤金分配而产生纠纷
可谓让人更寒心
幸好有咱们司法部门
依法公平公正地解决了问题
让一起因死亡赔偿金引发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为咱们的工作人员点赞
(供稿:隆林各族自治县司法局邓洪刚 韦长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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