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中有4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以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为主,其中3起胜诉,1起败诉。
一、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县向东汽车电器修理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上诉缘由:因寿县向东汽车电器修理部(以下简称向东修理部)侵害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垦种业公司)“郑麦9023”品种权利,被上诉至法院。
根据查证,法院终审判决如下:可以认定向东修理部在安徽省境内销售了“郑麦9023”小麦种子的事实,其在诉讼过程中没有举证证明其出售的“郑麦9023”有合法来源、获得品种权人许可或授权的事实。
向东修理部以营利为目的,销售“郑麦9023”小麦种子的行为侵犯了皖垦种业公司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对“郑麦9023”品种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考虑到向东修理部的侵权情节和皖垦种业公司的维权支出,酌定为5万元。皖垦种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相应证据,不予支持。
二、蔡新光与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上诉缘由:蔡新光通过多年培育获得植物新品种三红蜜柚,并获得该新品种的授权,润平公司因为销售三红蜜柚被蔡新光上诉至法院。
根据查证,法院终审判决如下:作为收获材料的被诉侵权蜜柚果实不应认定为三红蜜柚的繁殖材料,销售作为收获材料的被诉侵权蜜柚果实之行为不侵害蔡新光的植物新品种权。
基于此,蔡新光在诉讼中提交的被诉侵权蜜柚果实的照片、视频等证据中显示的是否属于权利人主张的三红蜜柚,对本案的判决结果不构成实质影响。润平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对本案的处理结果也不构成实质影响,故对此不再作审查认定。
蔡新光对润平公司提起的侵权之诉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蔡新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蔡新光负担。
三、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城万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藏友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授予明天公司“宁麦13”独占实施许可权,但明天种业认为万隆公司、藏友福侵害“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并将两者上诉至法院。
根据查证,法院终审判决如下:明天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
二、舒城万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藏友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的小麦种子;
三、舒城万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藏友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库存及尚未销售的侵害“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的小麦种子作灭绝活性处理;
四、舒城万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藏友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
五、驳回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北京希森三和马铃薯有限公司与商洛市泰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上诉缘由:北京希森三和马铃薯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8月初,原告通过网上查询,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将原告拥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希森3号马铃薯注册登记在了被告公司名下。
根据查证,法院终审判决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洛市泰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希森三号马铃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希森三号马铃薯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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