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2-3里信息从济宁市医疗保障局获悉,9月24日,济宁市医疗保障局、济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42号文件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提议资料保险发〔2021〕23号)正式印发。
该通知就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为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结合济宁市工作实际进行安排部署。
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2022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
对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低保、特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将2021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个人不需缴纳)。
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要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按规定及时将资金上解至相应账户,确保2021年年底全部完成大病保险资金清算。
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待遇保障水平
合理设计大病保险起付线
根据大病保险基金收支情情况,确定2022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与2021年相同,为1.2万元。
提高居民普通门诊保障水平
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稳步提高居民普通门诊保障水平。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意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的通知》(济政发〔2021〕46号)文件要求: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基层中医药机构)发生的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取消10元的门诊起付标准。
参保居民发生的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普遍提高10%,支付比例不低于50%。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0元提高到300元。
规范待遇享受等待期设置
①集中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到12月31日。对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居民,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以及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等待期。
②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居民(包括新生儿),按当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补缴当年居民医保费。
相关工作要求
全面落实困难群体资助参保政策
确保低保、特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采取得力措施,完善保障机制,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医疗保障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
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全面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2021年12月31日前做好集中参保登记和缴费期工作。
在全面做好居民参保缴费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免缴费人群参保工作,持续做好驻济高校学生、新生儿、农民工以及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等人群参保登记。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及早安排、全面动员,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召开居民医保征缴专题会议,部署2022年度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全市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基金应收尽收。
加强协调配合和督导检查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是重要的民生工作。
参保缴费工作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市文件规定和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加强协调配合,健全信息沟通和协同推进机制,细化措施,适时调度,联合召开工作推进会,定期通报、实地指导,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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