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资格: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试行)的通知》(渝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为享受财政补助对象。产权人是指申请享受补助住房的所有产权人(以产权证记载为准),该住房所有产权人都要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该套住房才可以享受补助。

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在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无论所购住房在主城何区,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起,申报办理该补助年度的财政补助。财政补助采取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暂未取得产权证的,也应按办理程序在3个月内及时申报。超期补助年度不再受理,未超期年度仍可按时申报。

补助额度:财政补助额度的计算。在补助年度内,以产权人在重庆市主城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基础,高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支付的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如果两个(或以上)产权人都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均可以纳入计算补助的范围。当两个(或以上)产权人在不同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由两个(或以上)产权人分别向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在区的区财政局申报。在补助年度内,如两个(或以上)产权人的个人所得税40%部分合计超过申报补助住房支付按揭时,区财政可按纳税多少的顺序办理。同时,每个产权人在申报时应将其他产权人的申报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以便有关区财政局了解该套住房完整的申报情况。

办理首套房证明 假如所购住房在江北区,那就需要在江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首套房证明。 此处注意事项:首套房证明需要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才能开具,所以记得要提前去办理;首套房证明上的截止时间必须为申请退税的补助年度后才可。例如补助年度为2015年12月~2016年11月,那么首套房证明必须为截止到2016年11月底(最早)在主城区有且只有一套住房方可。首套房证明必须要手工盖章才行,机打盖章财政局不认的。

办理还贷明细证明
例如所购住房的贷款行为沙坪坝区某工商银行,所以必须到工商银行沙坪坝支行打印还贷明细。 此处注意事项:还贷明细必须仅体现还贷内容,不能有其它例如转账或取现流水,否则财政局不予受理。

开具个税证明 例如税缴纳地为两江新区,那就需要需要在两江新区地税局开具个税证明。 此处注意事项:个税证明需要注意出(入)库时间。例如你申请退税的月份为2015年12月到2016年11月,那么个税证明上的出(入)库时间也必须要跟这个时间对应,这里需要给税务人员讲清楚。

向缴纳税收所在区域财政局缴纳申请并提交所有材料:首套房证明;个税证明;按揭房财政补助申请表(现场填写);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与开发商);按揭/贷款合同(与银行);房产证复印件(若没有,可以先不填,待取得后再补交给财政局,补交后才能打款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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