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本次审理从上午9时开始,共持续了8个小时,至下午5时休庭2个小时,晚上7时再次开庭,共十小时——审判长宣读判决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出,回顾8个小时的超长庭审,还是有不少看点。

庭前会议:驳回管辖地不适宜问题

9时15分许,审判长指出,鉴于张扣扣案社会影响重大,证据材料较多,为了充分保障上诉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本庭于2019年3月22日召开了庭前会议。

辩护人提出,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管辖存在严重不适宜的确定性事由,不应对本案行使管辖。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福如提出的国家赔偿案件及申诉案件已经进行了处理,在没有查明两案是否合法的情况下,本案不适宜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对此,检察机关认为,张福如提出的国家赔偿及申诉案件是另外的案件,并非张扣扣案的审理内容。上述案件虽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不是一个合议庭。且无证据证明合议庭有违法行为影响本案公正审理,建议驳回。

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述两案审判组织的组成、运用的诉讼程序和救济途径与本案审理的上诉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均不同,故同意检察机关意见,予以驳回。

辩护人:公安机关是否引诱?

辩护人提出,根据张扣扣在2018年3月4日的讯问笔录,公安机关组织的张扣扣对抛弃作案刀具位置的辨认笔录、刀具的打捞记录都是公安机关采取引诱方式取得,申请对上述证据予以排除。

检察机关认为,证人郭某系公安人员,其是在公安机关领导安排下,用乡情、友情感化,张扣扣自愿供述了其抛弃作案刀具的地点,不存在引诱取证。且笔录过程合法,系张扣扣自愿交代,不违反其意愿。故上述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

合议庭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但鉴于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持有异议,二审庭审时可对此证据进行质证。

合议庭驳回对张扣扣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进行鉴定

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张扣扣性格属于偏执型障碍,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但控制能力削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一审驳回对张扣扣的精神病鉴定申请程序不合法,实体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二审对张扣扣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进行鉴定。

检察机关认为,作案前张扣扣准备作案工具,精心伪装,选择作案时机及作案对象。

杀人过程中,张扣扣能准确地确定三被害人的身份,持刀分别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连杀三人,时间选择大年三十,地点选择被害人上坟回来的路上,用假枪威胁他人,烧车时火星溅射到他人车上还让他人灭火等行为表明,上诉人控制能力没有受任何其他因素影响。且张扣扣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购买食物藏匿,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其作案前、作案中及作案后思维清晰,精神状况正常,对自己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此外,张扣扣父系、母系亲属均无家族精神病史,张扣扣本人也无精神病既往史。

综上,辩护人申请对张扣扣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进行鉴定无事实依据,建议法庭予以驳回。

合议庭评议,决定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对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请求不予准许。

张扣扣当庭对二次捅刺王正军表示异议

上午10时许,审判员宣读一审判决书,鉴于控辩双方在庭前均已对一审判决书进行了详细的阅读和研究,故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此后,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员对一审判决的事实及定案证据发表意见。

上诉人张扣扣表示对一审判决的事实及定案证据有意见,“我没有杀死王校军后再返回捅刺王正军。”

辩护人指出,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部分不足,并将在此后的质证环节详细发表。

检察员则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表示无异议。

法庭总结5大争议焦点及需重点调查的问题

10时30分许,审判长总结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问题及法庭需重点调查的问题,包括:

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扣扣实施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原因是否准确;

2、张扣扣作案时有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本案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4、上诉人张扣扣有无持刀在捅刺被害人王校军后返回对被害人王正军进行二次捅刺;

5、对上诉人张扣扣的故意杀人罪量刑是否适当;

上诉人张扣扣以及控辩双方均对法庭总结的焦点问题表示无异议。

心理调查人员赠送张扣扣书籍:《不要用爱控制我》

11时许,张扣扣的辩护人对上诉人张扣扣的上诉理由、提出异议的事实及本案的焦点问题进行发问。

辩护人提问,在看守所期间有无除办案民警以外的人对你进行讯问、交流?上诉人张扣扣表示,有。

2018年8月,办案民警郭某带了一名女性,自称陕西省社会心理调查人员,与其进行了三次谈话。

张扣扣指出,具体谈话内容包括从小到大成长的事情以及兴趣爱好,女性并未向其出示身份。

庭审现场,张扣扣表示,这位女性工作人员曾向其赠送过一本书,名为《不要用爱控制我》,书页上有一段话:读书除了获取知识,还能获得内心安宁。

张扣扣:我又不是精神病,怎么会随便杀人

辩护人提问称,这次实施杀人行为,是什么原因让你等22年后才实施?

张扣扣表示,我妈死时,我对天发誓要报仇,后来一直没见过王正军。2018年春节前,我在楼上发现王正军回家了,我看到他的瞬间就想起我妈被打死的场景。张扣扣指出,22年来,他一直在等,但是没有时机。

当辩护人问及,一审认为你工作不顺,迁怒王家。张扣扣当庭表示不认可。“办案人员和我说生活事情,我起先拒绝回答,但警察和我聊天,我就说了。我不知道他们要做笔录,我认为这些事是办案人员诱供。检察机关以我个人生活情况起诉我,说我报复社会,我又不是神经病,怎么会随便杀人。”

张扣扣谈投案自首:这是我最后一个年,想去看次烟花

庭审现场,辩护人指出,张扣扣在案时心电图显示失常,张扣扣表示认同。“我受到刺激时心跳会加快”。

此后,张扣扣当庭提出需要申请对其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进行鉴定。

当辩护人问及对其母亲被伤害致死案件的看法时,张扣扣明确表示:“不公平。”

杀人案发后,张扣扣投案自首,辩护人提问称“你作案时就有这样的想法吗?”张扣扣回应称,“是的,我想着现在的社会跑不掉,但我想这是我最后一个年了,想去看一次烟花。”

同时,张扣扣否认了自己是因为穷途末路而选择投案。

张扣扣回忆案发过程:亲眼看着母亲被解剖

庭审现场,辩护人提问:为何要杀死王家三人?

张扣扣当庭表示,“为母报仇。”辩护人继续提问,打死你妈的是一人,为什么杀死三人。张扣扣回应:我记得老二老三一起打的我妈,然后王自新还说往死里打,打死老子顶着。说完老三用棒子将我妈打死。

张扣扣回忆称,1996年,他的母亲被王家父子打了之后当场晕过去。“就是在我家门口,我父亲将我妈抱去王家门口,当时王家有人,我父亲说你打的,你给看。我妈就在王家门口躺着,我妈后来清醒后爬回我家。当时她坐也坐不住,就在我家门口躺地上了。”

“我抱着我妈,叫她,过了一会,我妈就没反应了。”张扣扣同时表示,母亲的尸体就在家门口的公路边上被解剖。“当时我在场,持续一小时左右。”

张扣扣同时指出,自己不和别人讲母亲的事,除非和其特别好的人,不然都不说。

张扣扣:“为了报仇,我不想结婚。”

辩护人提问:你为什么没有结婚生子,除了经济原因外,有别的原因吗?

张扣扣回应称:我不想有后顾之忧,我妈死的时候我就知道有今天这一刻。“成大事者,不拘小节。为了报仇,我不结婚,不想让我妈白死。王家老大还经常向我挑衅,还带着老婆从我家门前经过,挑衅我。停在我面前,冲我点头,用挑衅的眼神,我当时没作出反应。”

有关公诉人一审中指出张扣扣金钱至上。张扣扣当庭表示不认可:关于我生活的事情,都是办案人员诱导我说出的。

张扣扣:我是有血性的男人

庭审现场,张扣扣指出自己没有想过杀其他人,“我没有想过报复社会。”

谈及为何选择2018年除夕当天“报仇”,张扣扣说:“老三回来的早,老大和老二没回,我想等过年他们都回来。”

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里,张扣扣描述道,“我当时很犹豫,但是想到我妈死在我怀里的情景,我就下了杀人的决心。”张扣扣表示,这段内容属实,“我本来想在他们上坟时杀,但我心里害怕。就在路上等着。过程中,我将母亲的事情从头到尾回忆了一次,我心里就狠了起来。当时大脑一片空白,没有恐惧和紧张,人和行尸走肉一样,不由自主捅人。”

对此,张扣扣解释称,自己知道捅刺的是谁,杀人之前就想过自首。杀人后,还和姨夫表示自己会去自首。“现在的社会可能也跑不掉。”

一审开庭时,张扣扣曾当庭表示自己为母报仇天经地义。二审现场,张扣扣再次强调:“我没做错,我是有血性的男人。”

张扣扣:只有大年三十这天4人才会凑齐

检察员讯问时问到,决定杀害王家人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张扣扣回答,是看到王家老三回来的时候。当时决定杀几个?张扣扣表示,“四个,包括王某富。”张扣扣同时表示,在一审庭前会议上见到了王某富,王某富当时对他的律师进行辱骂,张扣扣当时对王某富说,“你应该庆幸你还活着。”

检察员追问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张扣扣回答,“大年三十他没有回去,他回去了我连他一起杀。”

在检察员提问为什么选择大年三十祭祖回来的路上动手时,张扣扣表示“我认为只有这一天他们四个人才能凑齐,我一次杀完。”

证人:和张扣扣从小认识,他愿意相信我

13时许,证人郭某出庭作证。郭某为南郑县公安民警,张扣扣案发后,负责为张扣扣做思想工作,此后的一天,张扣扣指认了刀子的藏匿地点。

郭某表示,在张扣扣自首后,通过别的同事得知,张扣扣要见他。“我们从小认识,我回爷爷家就和他一起玩,他愿意相信我。”

郭某当庭表示,未与张扣扣见面时,张扣扣拒绝交代藏刀的位置。此后其与张扣扣的见面并无录音、笔录。

“我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当辩护人问及22年前张扣扣母亲案发时,郭某的爷爷是否在场。郭某称爷爷已去世,不想回答。

辩护人殷清利:证人引诱取证,证据应予以排除

对于郭某的证词,辩护人殷清利认为,郭某与本案有着切实的利害关系:郭某既是张扣扣案件侦察机关民警,其爷爷曾是张扣扣母亲一案证实张扣扣母亲过错的证人。郭某与上诉人是发小,据张扣扣称,郭某职位升迁了,希望法庭调取郭某警衔情况进行核实。

其次,郭某承认对张扣扣做思想工作,但没有如实回答。对相关手续、程序的提问都进行了拒绝和回避。所以郭某通过感情交流的方式参与本案违反了刑诉法以及规定,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殷清利也认为,郭某在有利害关系的前提下,没有办理合法手续,也没有进行回避,有理由认为其实施了引诱的方式。对此应当作出补充和合理解释。除了郭某出庭,其他情况并没有充分调查。这些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辩护人邓学平表示,郭某当庭证言真实性存疑,其证言和公安机关的证言多处不一致。其次,郭某对辩护人的问题回避闪躲,其身份不仅是证人,还是本案实际参与的办案人员。他要在法庭证明其取证是合法的,不能回避或者拒绝回答。

此外,所有侦查审讯应该如实记录,可是这次审讯竟然没有记录。看起来是张扣扣自主带领侦查人员找到刀子,实际上,郭某在进行思想工作后,已经画图了,带领只是按图索骥,并不能保证证据独立自主。提前画图,是给上诉人引诱。辨认笔录和图纸都是在引诱下完成的,因予以排除。

检察员:证人证据皆为合法,辩护人诱导性发问

检察员当庭表示,对两位辩护人的意见全部不予认同。

郭某用情感感化张扣扣如实供述,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合法方法,不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违法情况。对于张扣扣的供述内容有同步录音录像作证,不存在诱供的行为。

关于刀子的真实地点,郭某和侦查人员事先均不知情,如何进行诱供?郭某并不是本案的侦查人员,所以郭某已表示自己是协助,辩护人也承认郭某的证人身份。

张扣扣对于现场的指认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进行的,并制作笔录载卷,根据法律规定,程序和内容是合法的。辨认笔录上有不少于两位侦查人员的签字就是合法的。

关于郭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检察人员认为郭某和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郭某所带的心理辅导人员,是看守所对张扣扣进行心理辅导的,这是看守所的工作。

检察人员认为,郭某发言和证言并无相悖之处。只是没有回答辩护人诱导性发问。辨认是公安机关主持的,并非张扣扣自主辨认,这一组证据和郭某的证言是为了反映张扣扣如实供述的态度。

检方:张扣扣对生活现状不满,思想扭曲,产生报复杀人动机

法庭上检察员公布了第九部分第一组上诉人张扣扣的相关供述。对于这份供述,检方表示,上诉人初中毕业至案发前生活、工作不顺利。无法达到有钱、有车和组建家庭的目标,既没有可依赖的家人,又没有可信赖的朋友,思想压力大。

对生活现状不满,对未来失去信心,又缺乏自我排解途径,从而导致其思想扭曲,产生报复他人以泄私愤的动机——

杀人是为了报仇,只相信钱是万能的

相关供述显示,张扣扣称,自己自幼在本地读书,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我杀害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三人,首先是为了我妈报仇,这些年来我一直都有这个想法。我在外面打工好多次被骗,生活、工作也不太顺利,这个社会没有人情味,人与人之间没有信任感。从我被骗之后,我不相信任何人,我只相信钱。因为钱是万能的。”

张扣扣在供述中表示,“但是我这些年工资比较低,没有挣到钱,加上我多次外出旅游,手头没有多少存款。因为没有钱,我思想上压力非常大,经常晚上睡不着觉。”

娶媳妇花一二十万,不想低头问别人借钱

“在娶媳妇这个事上,我们本地娶个媳妇得花一二十万。”检方出示的证据中,张扣扣的供述称,“我这个人有骨气,不想给别人低头借钱,不然以后结婚压力太大了。”

张扣扣表示,“这个社会太现实了,所有的亲情、友情都是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上。1993年时,我同校的女子因为家里穷,最后自杀了。在我心里产生了阴影,改变了我的婚姻观。”

“有钱了,娶妻生子了,也不会发生杀人的悲剧了”

据张扣扣供述,农历腊月十几日时,他与父亲大吵一架,他对父亲表示,“我妈这个事情不能就这么算了,仇非报不可!我爸想劝也劝不动,最后和我爸大吵一架。”

张扣扣称,吵架后其内心十分烦躁,“打工打工,两手空空,未来看不到希望。”相关供述中,张扣扣表示,“我的梦想是有了钱买了车,能够自驾游到处看看。但现在生活不如意,打工也看不到希望。”

“第二天正好看到王正军回来了,当时在想我妈22年前被他用棒打死,王正军认为这个事情已经过去了,对我来说,事情还没有结束!这么多年我也没看见过他,我认为报仇的机会来了!”张扣扣供述称。

2017年腊月三十这一天,王家老三,老大,老汉都会到家中。“本来我想等老二回来一起动手报仇,但是老二一直没回来,我等不及了,于是我就动手实施了犯罪。”

张扣扣还表示,“如果这些年,王自新一家愿意给我们赔礼道歉,或者是我生活过好了,自己有钱了,娶妻生子了,也不会发生杀人的悲剧了。”

检方称其自称没有精神病 张扣扣回应:公安套我话

“我是听到一个女的再喊:精神病杀人了!”在检方公布的这份供述中,张扣扣表示,在作案时他戴着帽子、口罩,“他们一时惊慌失措,在这种极度慌张的情况下,有人会喊精神病杀人了这句话。”

同时,张扣扣供述称,“如果我不伪装自己,他们就会喊张扣扣杀人了,而不是精神病杀人了。因为他们知道我为啥杀人,也知道我没有精神病。”

对于这一系列证据,张扣扣当庭表示,“公安套我话,说是跟我闲聊,说是不记在笔录上,现在成笔录了。”

16名证人证实张扣扣没有精神疾病

检察员当庭表示,因辩护人对本组16名证人关于张扣扣精神状态的证言有异议。检察员重点对16名证人关于张扣扣精神状态证言进行节选。

检察员指出,从16名证人的证言中证实,张扣扣平时身体,精神状况正常,且无家族精神病史。此外,张扣扣在外务工期间身体、精神状况均正常。

医生:张扣扣精神状态正常

“心电图上显示的V1V2导联呈RSR右室传导延迟,以及壁心外膜下心肌损伤的可能性,是心电图仪器分析的结果,分析结果不是很准确,要以医生分析确认为准。”检方公布的证据中,南郑区医院心电图检查医生如实表述。

“2018年2月17日下午,公安民警带着张扣扣到医院进行入所体检,经检查基本上都是正常的。”入所体检医生吉某的证言指出,张扣扣的右手食指、中指有创口,进行了包扎处理,其他位置没有发现外伤。

“心电图图谱基本是正常的,当时我给张扣扣做检查时,张扣扣的身体、精神状态都是正常的。”吉某表示。

辩护人:同学邻居,有什么能力证明张扣扣的精神状态?

“我认为这些人的判断,包括其家人的判断不准确。”辩护人殷清利指出,“张扣扣常年在外打工,与本案显示的心电图客观证据矛盾,应该从客观出发,对张扣扣做相应鉴定,确定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殷清利同时指出,这些证据均是作案前和作案后,特别是入伍体检,距离案发时间很长,不具备参考意义。检察员出示的证据与需要证实的张扣扣作案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关联性不大。

辩护人邓学平认为,张扣扣作案时有无精神障碍,证据的效力不是数量决定的。张扣扣的亲属、同学、邻居,他们有什么能力证明张扣扣的精神状态?

其次,张扣扣没有精神病史,并不代表张扣扣本人没有精神病。没有去检查并不代表就没有。

其三,遗传不是精神障碍唯一的致病因素。

其四,入伍体检并没有精神检查,无法推断张扣扣精神正常。

其五,诉讼法明确规定,推断、猜测性言论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因此以上证据属于猜测性,不应采信。

检察员:证据合法,没有必要做鉴定

对此,检方表示证人证言包括张扣扣父母、亲属及村民等,这些证言证明是客观的。入伍体检反映的是入伍时的客观情况。这些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

关于作案时的情况,检方认为,根据张扣扣多次供述,其作案前精心预谋、观察位置、制作燃烧瓶、撕掉手枪装饰条,作案选择被害人无防备时实施,在烧车时能理智提醒张良某,作案后不带手机,反侦察意识强。结合本案证据,检方认为张扣扣身体健康,心理正常,没有必要做鉴定。

审判长:检方证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在合议庭交流后,审判长表示,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控辩双方发表了质证意见,大家站在各自立场,认为证明的问题不一样。经合议庭评议,作为证人证言证明的当时现状,从证据的三性来看,对上述证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辩护人殷清利: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殷清利指出,我国法治进程中,存在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然而,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本案以上程序问题无法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张扣扣这一案件上很难实现程序与实体的结合。

辩护人邓学平:留张扣扣一命!让其在监狱度过余生

邓学平表示,法院有生杀予夺的大权,但这个权力并非天生。司法主权在民,剥夺一个人生命,不可违逆多数民意。张扣扣的生死去留,不可轻忽社情民意。在界定社会的终极行为这一问题上,司法权威不可忽略公众的参与权利。

最高法前副院长沈德咏强调:任何刑事案件并非孤立的事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张扣扣的行为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形。依法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留张扣扣一命,同时限制其减刑,让其在监狱里度过余生,也许才可以实现本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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