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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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赵志红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临刑前,赵志红拒绝会见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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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红系列强奸杀人案案情回顾
即便与“呼格吉勒图案”没有交集,赵志红系列强奸杀人案在当时也曾是轰动一时的案件。从1996年到2005年,10年里,赵志红制造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案21起,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12人,其杀害人数之多,手段之残忍,为内蒙古自治区20多年来所罕见。为此,2005年,公安部将该案列为当年督办的第二号命案。赵志红落网后,牵出了“呼格吉勒图案”的过往,身背10条人命的他却因此多活了10年。
2015年1月26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案宣判,判决赵志红死刑。2015年4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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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记者回访这起案件时了解到,在当时警方办案人、现已退休的张姓刑警看来,赵志红案的发案与侦破本身就是一个充满故事性的过程。
连环案频发——
时间回溯到2005年1月2日,当天上午,女子张某向乌兰察布市警方报案,称自己遭到强奸。张某称,当天,她想打车出外办事,随机上了一辆出租车。没想到,出租车司机把她拉到一个空旷的地方,对其实施强奸。作案后,司机带着张某开车继续前行。当出租车行驶到一个拐弯处车速减慢时,张某推开车门乘机逃脱并记下了那辆出租车的车牌号:蒙JY2230。
经调查,警方发现,这辆出租车登记的车主是一名女性,名叫陈某。办案民警试图与陈某联系时,始终联系不上。
同一天,警方又接到一起报案。
一个羊倌在乌兰察布市郊外的一个积粪坑内发现一具女尸,被害人被一根两米多长的电话线捆住双手和脖子。进一步验尸发现,被害人生前遭到过强奸。这名被害人就是出租车主陈某。
警方比对结果显示,两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同一个人。
5天后,也就是1月7日,乌兰察布市下了一场大雪。当晚10点,警方接到报案,在市郊的一处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有人横卧在马路中央。经现场勘查,这并非交通肇事,而是一起谋杀,被害人左胸有5处刀口,生前遭到强奸。除此之外,警方没有发现其他破案线索。
警方把3起案件中提取到的一些物证送交有关部门做DNA鉴定,鉴定结果显示,3份DNA样本相似度高度相同:是同一个人制造了这3起案件。
2005年2月25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电石厂东侧一废弃墓穴内又发现一具女尸,死者双手被捆,面目全非、惨不忍睹。经权威部门DNA鉴定,该起强奸杀人案仍是同一人所为。
50天内连发4起强奸案,3条无辜生命惨遭黑手,公安机关决定并案侦查,将此案定为“2·25”系列强奸、杀人、抢劫案。
追踪引旧案——
2005年3月21日,一个由公安部协调组成的专家组来到乌兰察布。在这个专家组里,集合了痕迹物证、法医以及人像等方面的专家。他们与“2·25”专案组一同赴案发现场,逐一对犯罪现场进行反复勘验、会诊。
4起案件中,唯一生还的就是那名从凶手的车上侥幸逃脱的女性,只有她能说出凶手的模样。专家组中的人像专家根据她的描述,画出凶手的模拟画像:男,27岁,一米六七左右,呼和浩特或本地口音。瘦脸、弯眉、三角眼、小嘴,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特征。
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发出印有这张模拟画像的协查通报,请求各地排查近期出现与之相貌相符的可疑人员。
同时,专家组还建议内蒙古警方调出以往未破的强奸杀人案件,并将相关物证送交公安部进行DNA比对。果然,梳理旧案有了结果。
4月30日,公安部传来消息:发生在呼市赛罕区西把栅乡的另一起强奸杀人案,经DNA检验后也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
这起案件发生在2000年5月20日,作案者趁小女孩一个人在家时,将其强奸后杀害。
呼和浩特警方当时在现场勘查时,注意到窗台上放着一个喝了一半的水杯,水杯上印有一枚清晰的指纹。
当时警方疑为熟人所为,排查了与小女孩家有过交往的近两千余人,“以当时的办案手段,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参与办案的民警刘辉接受《法制日报》记者回访时说,但结果显示没有一个人的指纹与水杯上的那枚指纹相符。
该案逐渐成为一起悬案。
与此同时,另一起发生在呼和浩特郊区的未破案件,再次进入警方视线。案件发生在1999年1月31日,那天6时30分左右,一名妇女在家中睡觉时,被闯进来的一个陌生人强奸。
警方对关键物证做了DNA检测,结果表明,为“2·25”嫌疑人所留。警方让被害人对模拟画像进行辨认时,被害人肯定地说:“一看就是,鼻子嘴脸形都一样。”
“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一致的反应是,犯罪嫌疑人爱笑。”上述办案民警说,这个特征在日后的破案环节中也起到相对重要的作用。
侦查范围从乌兰察布市扩展到呼和浩特市。为防止恶性案件再发,当年7月26日,公安部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七省区“2·25”系列案件侦查工作会议,进一步缩小侦查范围、明确侦查方向。内蒙古公安厅还悬赏20万元缉拿嫌疑人。
抓捕赵志红——
犯罪嫌疑人的画像对“2·25”案件的侦破起了重要作用。
2005年10月8日,呼和浩特新城区某村治保主任一看到画像就觉得“面熟”,像是曾经在附近暂住过的一名乌兰察布市籍务工人员,很多人叫他“红红”,他因为盗窃进过看守所。
这一情况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他们查找了当地所有关于盗窃的卷宗,一名叫赵志红的人曾在1998年因盗窃而被拘留15天,案卷中保留着他的指纹。警方将这个指纹与2000年5月20日强奸杀害12岁女孩那起案件中遗留的指纹进行比对后,惊讶地发现,这是同一个人的指纹。犯罪嫌疑人锁定。
赵志红,男,1972年出生于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永兴乡。
警方迅速赶赴凉城,在那里,他们得到一个重要信息:赵志红在呼和浩特一所私人开办的幼儿园打工。
2005年10月23日,呼和浩特市警方在该幼儿园将赵志红抓获。
赵志红生于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初中没有毕业便辍学回家务农。1990年他开始外出打工,其间因盗窃案件两次被公安机关处理。1995年与同村一名姑娘结婚后生有一女,2001年离异,独自一人生活。
据赵志红供述,2005年1月2日,他一早打了女司机陈某的车,行至察右前旗平地泉镇时,赵志红提出与陈某交个朋友,陈某不同意,赵志红便用从家拿来的电话线将陈某双手捆住实施强奸。当陈某哀求他“你要钱也行,要车也行,就是别要命”时,赵志红已将电话线另一端绕在陈某的脖子上,拼命拧了几圈,直到陈某不再挣扎。
杀人后,赵志红从容地驾着出租车驶向乌兰察布市另一小镇——土贵乌拉。吃完午饭,赵志红开车原路返回,途经一公共汽车站时,他的目光盯在正等车的张某身上。
赵志红谎称自己是出租车司机,提出可以低价拉张某回集宁区。在返回集宁途中,赵志红故伎重演,持刀威逼将张某强奸,后继续前行至平地泉时减速,张某机智与之周旋后跳车逃脱。为怕暴露,赵志红将车开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南侧的开发区一垃圾堆放处,点燃出租车座椅逃离现场。
好人与魔鬼——
赵志红有过短暂的婚姻,有相好的情人,在她们面前,他是一个好男人形象。在外人看来,他“懂礼貌、细心,说话不快不慢”。
“不跟人争,几乎是与世无争。凡是认识我的人从来不跟他们吵、闹、打,这些事情根本不会在我这儿发生。如果是他们发脾气的时候,我有时候还会说一句好听点的话去逗他们,尽量让别人开心。”赵志红供述。
在办案民警看来,他巧舌如簧,这是他的最大资本,也是他在作恶时比匕首、电话线还要锐利的武器。
正是一次次的谎言,让他敲开了独自在家的12岁小姑娘的房门,并讨来一杯温暖的茶水;诱骗女性上他的“黑车”;与最后被抓捕的委身地幼儿园园长“谈婚论嫁”。
赵志红供认:“我在作案的时候完全是两副面孔,也就是说魔鬼有多可怕,我就有多可怕,那个时候意识已经完全不受我控制了,换句话说就是长期积累的压抑那一种愤怒,一下子都爆发出来了,所以控制不了。”
赵志红频繁作案始于1996年,其犯罪的目标集中于女性。在他看来,女性是弱者,作案更容易得手。在一次又一次的残忍杀戮中,赵志红的恶念变得更加疯狂且欲罢不能。
赵志红所说的压力到底从何而来呢?负责审讯他的民警黄吉分析,这也许与他的生活经历有关。
赵志红的家在内蒙古凉城县永兴乡一个默默无闻的村庄,赵志红在这里生活了20年,那时他给人的印象是性格内向,与外人基本不来往。
赵志红在1995年离开家乡出外打工,起先他在一个建筑工地当工人。由于收入少,工地上很多人看不起他,也没有重视他。
“有时候也想干点大事出来,也让人重视我,所以有这么一个念头,或者说是一种想法:要么咱就做一个最好的,要么就做一个十恶不赦的。”赵志红说。
不幸的是,赵志红走向了不归的极端。
公安部的专家曾对赵志红的心理进行过分析,他认为赵志红没有精神病,只是心理扭曲。首要原因就是从来不把内心的事说给别人听,从而形成自我封闭;第二个原因就是作案后的伪装与内心的恐慌,逐渐使他迷失了自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皑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类犯罪无明显的犯罪动机,就是犯罪嫌疑人发泄欲望,这是一种极度危险的心理倾向,是一种反社会的人格,这是由其性格与社会化的环境造成的。
长期致力于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浙江警察学院副教授卢秋玲认为,一个人遇到压力,没有外界的劝解,得不到及时调整,这些压力就会在心里留下暗物质,造成人格的扭曲和价值观念的错位。一旦遇到外部条件的激化发作起来,后果不堪设想。
卢秋玲分析,容易陷入这种犯罪的,应该是那些执著于被害意识、梦想解恨的社会和经济低层。
“为他们准备谋生方法和建立社会安全网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刻不容缓的处理方法。不过,更为重要的是社会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关心与照顾。”卢秋玲建议。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编辑 董雪 综合中国新闻网、人民日报客户端、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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