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江苏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其调查报告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并公布。调查认定,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事故企业聚鑫公司受到500万元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45名相关责任人将分别被追究刑责、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罚。
2017年12月9日2时9分,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间二氯苯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875万元。经计算,本次事故释放的爆炸总能量为14.15吨TNT当量。
据调查,聚鑫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还存在三个方面的重要原因:一是设计、监理、评价、设备安装等技术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设计、安全评价、设备安装、竣工验收;二是灌南县委县政府和化工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三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和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
目前,聚鑫公司总经理王小富等9名相关责任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同时调查报告建议,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原聚鑫公司安全总监王汝仁等4人,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灌南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化工园区管委会主任吴爱军等29人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对江苏智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亚兵等3人给予行政处罚。
调查报告责成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聚鑫公司给予500万元的经济处罚,依法吊销聚鑫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调查报告建议,有关部门对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南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同辉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等企业分别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暂停资质、责令停业整顿和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调查报告提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和行政许可审批手续、进一步加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力度、全面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切实加强环保尾气系统改建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等五项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要求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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