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刑侦大队技术中队中队长,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11.5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进行:
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我贪图一时之利,忘却对法律应有的敬畏,越过底线、犯下大错,辜负了组织的培养、信任,我愿意认罪认罚。世上没有后悔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请大家以我为戒。希望法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一定会光明正大、清清白白做人!
公诉人向旁听人员开展庭审法治教育:
“本案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我县监察委员会办理的第二起政法干警职务犯罪,作为曾经的政法同仁,令人惋惜,发人深省。”
“作为公安干警,却知法犯法、收受贿赂,严重破坏法治秩序、伤害群众法治信仰,对政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追溯犯罪根源,在于被告人人生观的偏移、职业操守的溃败,对党纪国法的心存侥幸。”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严守底线、自警自醒,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堤坝,将一毫一厘的不义之财拒之门外,成为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
文案:易 群 黄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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