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男子高铁内吃泡面被一女子怒怼的视频热传网络,视频中的女子怒吼“整个高铁都知道不能吃泡面”,情绪激动,且言辞激烈。这段视频引起了网友的讨论,有人认为这位女子素质太差,也有人认为高铁上吃泡面,味道确实让人反感。(3月11日扬子晚报)
视频传播后,不仅关于高铁内能不能吃泡面引起热议,女子高声怒斥的行为及男子录像传播网络的行为均引起网友的激烈讨论,道德婊、心机婊等评论神评论诸多,当时女子事后回应“我是事件女当事人,视频是泡面男子发的,涉嫌侵犯我的肖像和名誉权,并且事实是我多次说服后,他不仅不听还故意吃完不倒我才着急的。我孩子对这个过敏,现在家人和本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已经报警,并起诉该男子……我愿对所说的真实性负责……”。网络评论大多以道德的角度来评价,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该女子事后也声称吃泡面男子涉嫌侵犯她的肖像和名誉权,那么笔者就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下此次发生的高铁泡面事件。
一、高铁内吃泡面是否违法
因高铁车厢内属于相对封闭的空间,且又属于公众空间,吃泡面、炸鸡等气味较大的食物确实会引起其他乘客不适,但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高铁内禁止食用泡面。2016年1月10日起实行的新修订《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
“请勿携带以下危害列车运行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活动物,可能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能够损坏或者污染车站、列车服务设施、设备的物品。”显然泡面并不属于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故法无禁止则自由,铁总对此也作出回应,不禁止吃,建议不吃。
二、吃泡面男子录制女子怒斥的视频并上传至网络的行为是否侵犯女子肖像权
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根据该条款规定,侵犯他人肖像权有两个构成要件,即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吃泡面男子拍摄并上传女子怒斥的视频的行为没有同时满足这两个要件,即这一行为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且在视频中,该男子并没有对女子的肖像惊醒损害、玷污。
另,随着秒拍、快手、抖音等软件的推广,短视频行业发展如火如荼,人人都是摄影师,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演员,所以笔者认为在公众场合拍摄的含他人肖像的短视频、图片。凡是拍摄内容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比如不雅照片、不雅视频。均不宜认定侵犯他人肖像权。
三、吃泡面男子录制女子怒斥的视频并上传至网络的行为是否侵犯女子名誉权
名誉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涉案视频发布网络并经广泛传播,可能会对女子的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但是否侵犯了怒斥女的名誉权呢。名誉权也称作人格尊严权,《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根据条款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侮辱,即对他人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或者肢体语言,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侮辱,比如向他人身上泼大粪,比如将他人的肖像恶意篡改等。第二种是诽谤,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吃泡面男子录制女子怒斥的视频并上传至网络的行为只是客观的将当时发生的事实录制下来,且在该视频中并没有男子侮辱或诽谤女子的内容,当然,吃泡面男子在上传视频时有可能对视频进行了掐头去尾,将对自己不利的内容进行了删除,但即使如此,仍不属于捏造事实,故该行为不宜认定为侵犯女子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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