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7日晚上,这注定是一个医院的不眠夜,榆林市卫计局就“产妇马某某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坠楼身亡”事件公布了初步调查结果。
市专家组经过认真调查讨论,初步认为:1.该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2.此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 ?专家意见证实产妇跳楼事件是医院管理问题,非医疗技术问题。
? ?从法律角度分析,“市专家组”给出的两点“初步认为”意见,属于医疗技术层面意见,没有包含医院管理专家的层面意见,更不是卫生计生部门执法意见。随后媒体报道的消息“榆林市卫计局:将寻找产妇数次跪地沟通时的现场目击者”更加证实了它的这一医疗技术意见属性。因为一些关键环节的事实尚没有经过执法调查查清,作为医疗技术层面的专家意见,也只能是初步意见。
? ?这份在事实尚未完全查清的情况下,形成的医疗技术层面初步意见,已经把事件的“医方”责任归结为“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监护不到位上。显示出这是医院管理方面的问题,初步排除了医疗技术方面的问题。由于没有医院管理专家层面的意见,这个“专家初步意见”并没有进一步指出医院管理上的具体问题。
? ?榆林一院公布的监控画面:产妇“跪”在医护人员脚下榆林一院公布的监控画面:产妇“跪”在医护人员脚下。
? 医疗监护属于排斥亲属的特殊监护,涉及医院管理上的资源配置、医疗服务项目开展等。
? ?产妇马某某被医院安排进入隔离家属的产房区域,据公开报道的证据材料反映,陪伴该产妇的是一名护士。同一时间段,还有另外几名产妇待产或生产。
? ?医疗监护,由于与一般法律意义的生活监护不同,完全排斥被监护人近、远亲属的陪伴和接触,监护责任内容远远多于后者。患者的信赖和疑惑不安,取决于监护的“医院工作人员”级别及专心程度。如果在患者自我感觉最困难的时候,又失去了获得“上级医师”到场决策安全分娩方案的信心,就容易导致其精神意志力崩溃。
?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上级医师”有无坚定在产妇跟前的问题,在中国大陆,往往并非该“上级医师”的失职,而是现行公立医院普遍存在的经营体制问题:医技人员数量与实际诊疗服务的需求显著不匹配,造成能够提供和应当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严重缩水。
? 这样看来,国家卫计委新闻发布会上对死者遗属诚恳慰问,表态严肃查处,有其深意。
? 互联网上医生们的发言、发帖,反映了产妇跳楼事件的医院管理问题根源。
? ?产妇马某某跳楼事件,因榆林一院故意歪曲宣扬,挑拨产妇遗属之间关系,丑化患者亲属人性人品,掀起互联网网民前所未有的关注议论热潮。被媒体揭穿部分真相后,连日来不断刷屏。这一现象,一方面形成了对公立三甲医院的公信度冲击,另一方面让公众有机会了解到:绝大多数医疗质量安全问题的根源性因素并非医护人员个人因素,而是医院管理因素。撇开吃瓜群众的发言,颇让人欣慰的是,医生们纷纷直言现行医院管理对患者安全的不利影响。我们有幸生活在这样一个信息时代,得以理解事件的深层。
? ? 羊城派署名夏杨的原创文章《中国"无痛分娩"率仅10%,麻醉医生为何严重短缺?》揭示:“无痛分娩”在欧美已开展了上百年,成熟也有30年了。在美国的普及率已达85%以上,在英国超过了90%。然而在中国,该技术推广使用率不足10%,越往基层使用率越低。在中国绝大部分地区,“无痛分娩”项目并未列入医保范围。更重要的一个因素来自中国现有的情况,来自医院和医生。那就是,全国医院普遍存在麻醉医生人手不够的问题,无力提供更多“无痛分娩”服务。同时,“无痛分娩”对医院来说“投入大”、“不划算”,因此推广动力不足。按照欧美国家每万人配备2.4个的标准算,中国应配备30-50万名麻醉医生,而目前只有8.5万人。中国麻醉医生缺口达到三四十万人!医生大V于莺发微博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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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管理新政直击医院管理痛点,问责机制明确。
? ?从医疗管理的法律层面分析可见,本次事件被榆林一院燃起的舆论“大火”,烧成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布实施后的医院管理第一案。
? ?这个国家新政,制定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医院管理基本原则。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增进人民健康福祉,增强群众改革获得感。推行这一新政的基本原则,首当其冲的是对医疗体制中资源管理配置、围绕安全医疗项目开展所需的营运机制进行改革。
? 结合新政中建立的院长第一责任人制度、问责机制,可见:榆林产妇跳楼事件,不仅突出暴露了医院管理的问题,而且暴露了该公立医疗机构在收费医疗出现意外事件患方受到灾难性损害后,以死者遗属为对立面,不惜公开使用公共资源进一步损害患方精神层面,与“增进人民健康福祉,增强群众改革获得感”的目标背道而驰。
? ?新政还要求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尽管本案从刑事法律分析属于自杀案件,从医疗管理过失侵权民事法律分析还是具备构成要件的。
? ?援引互联网既往报道:关于医疗过失的判断,世界主流国家的判断标准基本趋于一致。因中国各个医学学科的教材经常参考美国或欧盟标准,故其判断标准基本与世界统一。大多数国家首先采用的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思维,这一思维的要点是,先考察,如果没有这项过失,损害后果能否避免?如果能,避免的概率有多大?
? 我国医院管理新政,符合了医疗过失法律意义问责的这一国际判断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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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卫生组织早就有关于绝大多数医疗过失为管理过失的共识。
? ?1998年瑞典伯根大学的J. Ovretveit教授的一项经典研究报告显示,在所有的医疗事故中,由于个人失误导致的仅占15%,由于制度或工作流程等的不合理导致的占85%。但遗憾的是,在处理这些医疗事故时,却将98%的责任归咎于个人,而仅将2%的责任归咎于系统。因此,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在开展患者安全干预研究时必须遵循的关键原则之一就是:承认“人都会犯错”,应将重点放在系统和程序的改进,而非针对个人的责备或惩罚——即“非惩罚性”原则,鼓励一线医务人员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事件,从系统和程序的根源上找出问题所在并进行根本性的改进。注重对已经发生的医疗差错中存在问题和经验进行总结,以预防类似事件的再发生。
? ?综上所述,榆林产妇跳楼案件的“严肃查处”,正是检验我国医院管理新政,在符合国际上医疗过失绝大多数是管理过失而非个人过失、法律上因果关系远远不是医疗技术层面因果关系等主流共识方面,能否开辟新局面的关键。该案将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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