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某是南陵县某镇村民,孙某某的父亲去世后留下“土枪”一把,但他没有上缴,而是作为纪念存放在家中阁楼上。2020年7月,南陵县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对孙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了枪形物体1支。经鉴定,孙某某持有的枪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汤某某是南陵县某镇村民,年近六旬。因喜好枪支于二十年前收藏自制土枪2支,其中长管枪支系他人赠予,短管枪支系自己制作。2020年4月,南陵县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对汤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并扣押了疑似枪支1支。随后,汤某某主动上缴疑似枪支1支。经鉴定,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未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另一把枪支,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汤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我国是严格管控枪支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制造、运输、出租、出借枪支,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法律对枪支作出的明确规定,凡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猎枪、火药枪、气枪都属于枪支的范畴。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枪支弹药,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枪支、弹药具有较强杀伤力,没有持枪许可证的普通人无枪支安全管理意识,极易对枪支失去控制,非法持有的枪支往往来源复杂不明确,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在这两个案件中,虽然被告人持有枪支多年未曾使用,枪支已锈迹斑斑,但为了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对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都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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