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查阅证监会网站看到,仅5月28日一天,就有包括厦门、宁夏、云南、贵州、重庆、吉林、青岛、广东、深圳、上海等十地的证监局公示场外配资“黑名单”。5月27日,也有福建、天津、四川等地证监局公布了一批场外配资机构名单。两天披露的名单包括158家场外配资机构,其中深圳地区最多,达53家。
例如,5月28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深圳辖区第十批不具备合法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名单。深圳证监局表示,近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电话、微信、网络等方式,诱导投资者通过网站或手机APP参与“场外配资”活动,涉嫌从事非法证券期货业务,甚至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了辖区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
同一日,广东证监局也发布了第三十二批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机构名单,包括普惠配资、达人配资、维海配资、国荣配资、益配资、广禾配资、51我要配资等44家平台;重庆证监局发布不具备合法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名单,包括重庆旺发速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太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纽旭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证监局公布了辖区内久联优配、乐配资、聚宝盆、股票开户宝APP、金惠配资五家不具有证券期货经营资质的平台;上海证监局公布了辖区内25家具备合法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名单。
多家证监局也对场外配资交易的风险进行了提示。
深圳证监局表示,近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电话、微信、网络等方式,诱导投资者通过网站或手机APP参与“场外配资”活动,涉嫌从事非法证券期货业务,甚至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了辖区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深圳证监局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场外配资”机构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不能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场外配资”,避免自己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确因参与“场外配资”上当受骗的,请依法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青岛证监局表示,《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以上平台涉嫌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拒绝高额收益诱惑,远离场外配资,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如因参与场外配资被骗,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5月21日,北京证监局发布了辖区证券期货市场“场外配资”事项的风险警示。北京证监局在风险警示中表示,近期,证券期货市场“场外配资”活动又有所抬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电话、微信、网络等方式,诱导投资者通过网站或手机APP参与“场外配资”活动,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辖区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对此,北京证监局郑重提示提醒辖区广大投资者,“场外配资”机构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不属于法定监管对象,有的涉嫌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甚至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何为场外配资?在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其做了定义。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
此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场外配资不受法律保护。
《纪要》明确,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关于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纪要》明确:“这些场外配资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在认定配资合同无效的同时,《纪要》还对配资方和用资方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纪要》中指出,这些场外配资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纪要》中还指出,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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