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所谓的居住权,就是为了生活居住需要,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今天 小编结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通过身边的以下几个案例来阐述如何保障和设立居住权以及如何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01
房屋过户给子女 父母是否还有权居住
王大爷为了在某农场居住的孙子能在宝泉岭管理局上学,想到就这么一个儿子,于是将自住的学区房过户给儿子小王。但从办理完不动产登记后就开始担心,等到孙子上完学,儿子把房子卖了,年迈的自己和老伴可就无家可归了。
王大爷可以和儿子小王签订《居住权合同》,那么无论将来小王如何处理房屋,王大爷和老伴都对该房屋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居住权,仍可以在熟悉的环境里安享晚年。
02
离婚协议约定居住权 争议如何解决
李女士和孙先生离婚时约定,“婚内共有房屋归孙先生所有,孙先生给付李女士补偿,但在李女士搬进新的居所前,需要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一方面,孙先生怕李女士迟迟不肯搬离;另一方面,李女士怕孙先生出售房屋,自己一时没有居所。
若李女士和孙先生签订《居住权合同》时写明居住期限,同时进行公证,那么期限届满后,李女士不可继续居住;但在居住期间内,若孙先生处分房屋,李女士的居住权利则不受影响。
03
以房养老如何操作
赵爷爷独居,想着退休后回趟老家,和家乡的兄弟姐妹多住段时间,可这需要一笔不小的资金,自己的积蓄又不足以承担花费,家里最值钱的就是自己的房子了,可是卖了房子,旅行回来后住哪里呢?
赵爷爷可以选择“以房养老”,即将房屋出售给目前不需要居住该房屋的买方,提前将房屋变现,并签订《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那么赵爷爷既获得了旅行资金,也能在旅行归来继续在自己的房子里安居。
04
房屋继承给子女 再婚老伴如何享有居住权
周爷爷和吴奶奶黄昏恋,基于对子女继承权的考虑,周爷爷留公证遗嘱约定身故后将自有房屋留给自己的女儿小周,吴奶奶也同意他的做法。可是周爷爷不放心,吴奶奶没有房屋,要是自己百年之后,女儿不让吴奶奶住在房子里,这个现在悉心照顾自己的老伴岂不是要无家可归?
周爷爷可以以遗嘱的方式为吴奶奶设立居住权,那么即使周爷爷先于吴奶奶去世,吴奶奶仍可以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小周也可以继承取得房屋,双方都有法律保障。
其实,还有很多情况都可以设立居住权,比如父母离婚时可以为未成年子女设立居住权,再比如继承时某一子女继承取得房屋但为没有居所的其他兄弟姐妹设立居住权保障其生活等等。可以说,居住权的设立更好的发挥了房子是用来住的这一基本属性。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居住权如何登记尚未明确,需要登记部门出台相关规定进行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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