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原文: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输送液化石油气、乙烯气体、甲烷气、环氧乙烷等的管道是否适用该法?从法的条文可以看出原油、成品油(汽油柴油煤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之外均不属于法的适用范围。答案就是不适用。
第二、5米范围是间距要求吗?很显然,5米是管线两侧的范围,不是间距要求,而是对区域范围作出的规定。“不满足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间距要求”这个表述是错误的,法没有规定间距的意思。
第三、禁止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有范围限制吗?没有,禁止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没有范围限制,任何区域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均应当予以禁止。
第四、法给5米范围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做出了规定吗?处于列举的禁止行为,是否还需要判定其是否危害管道安全的属性?这里可能是第一个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列举了,就是确定了行为危害管道安全的特性,只要在列表之内无需再去判定其是否具有危害管道安全的属性。这在(一)深根植物这款中是不成立的。是否禁止的深根植物,需要判定其是否可能损害管道的防腐层。埋深2米的管道,根深可达2米的植物属于禁止之列;埋深10米(定向钻施工),根深超过2米不超过10米的植物则不在禁止之列。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列举了仍然需要对是否具有危害管道安全的属性加以认定。如果无需认定,法条的表述可直接为“禁止下列行为”。事实上,5米范围内列表中的行为并不必然具备危害管道安全的属性。对于埋深超过10米敷设的管道,在管道上方修建高架铁路线这样的构筑物,存在着不危害管道安全的可能性。
本人倾向于认为在判定是否具有危险管道安全的特征基础上,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该法条禁止的行为。
第五、禁止修建建构筑这一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是否可以说禁止5米范围有建构筑物的存在?这也是许多“拆违”、“隐患整治”所持的“法律依据”。
首先,法禁止的是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没有禁止建构筑的存在。只是法条明白写着的,禁止存在有建构筑是对法条的扩大和延伸,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5米范围内存在建构筑,未必对管道的安全造成影响,管道自身安全运行也需要有建构筑物支持和保护。不能因为不属于自己的,就威胁到自身的安全。
搞清楚上述问题,对法的理解能更接近法规定的本意。
以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为名拆除管道五米范围内的所谓“违建”,其实是违法而不是合法的行为。该条没有禁止管道五米范围建构筑的存在,也不支持拆除的行为。若建筑违反了其他法律、其他法条的规定,则应声明其他有效的法律依据。
忠实的遵守法律的规定才是对法的尊重、对法的敬畏,才是守法。
曲解法律的规定,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律的蔑视、对法律的违背,是违法而不是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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