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记者从检察机关获悉,日前,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案件始末
2016年8月6日上午,一辆由济南开往深圳东的K1281次列车的3车厢与4车厢连接处有两人发生了争执。乘警赶到了解情况时,一位六旬老人李某某称自己遭到对方殴打,而另一方年轻的当事人白某某却说自己不认识对方更没有殴打他。就在此时,十几名乘客围了上来,自称是目击者,要为李某某作证,并且说“看不惯年轻人殴打老年人”。乘警为尽快平息事件,对双方作了工作,希望双方调解解决。李某某提出赔偿医药费2万元的要求,经乘警与其多次协调,确定为4000元。白某某虽然一直辩解自己冤枉,但由于自己空口无凭,对方却有十几名证人,无奈同意了对方的要求,签了调解协议。但是白某明因为携带现金不足,随即打电话让朋友孙某等人前往阳谷火车站送钱。事件暂时告一段落。
下午,列车停靠阳谷站二站台,乘警带着李某某和白某某下车,之前围观的多名“证人”也跟着下了车。白某某与前来送钱的朋友孙某等人聊起事情经过,感到非常委屈和气愤,同时也对这些“证人”们产生了怀疑,就找到乘警说明情况。此时,“证人”之一的徐某某立刻变了脸,开始对白某某及其朋友恶语相向,又招呼列车上的几名“证人”下车,对白某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白某某、孙某二人轻伤二级,并导致火车超停十二分钟。事件升级为涉嫌寻衅滋事的刑事案件,济南铁路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立案侦查。
经调查,侦查人员发现本案不仅是“打架”这么简单,在列车上“被殴打”的李某某和周围的十几名“证人”竟然是一个犯罪团伙,曾流窜全国多地实施敲诈勒索。这次又故技重施,发现被害人产生怀疑,敲诈不成,便纠集同伙殴打被害人。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着重从被告人主观恶性以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方面发表公诉意见,并与五名辩护律师就定罪量刑、能否适用缓刑、各个被告人所起作用、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相关证据是否为瑕疵证据等问题进行交锋。法院经审理,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判处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提醒:
火车站的拥挤与大量的客流,容易让大家的警惕性和防备心理下意识的提高,这种情况下容易让人处于比较激动的状态,遇事难免急躁,而犯罪分子正是钻的这个空子。所以,出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内容,以避免冲突的发生。
1.礼貌的与他人交谈,避免口误发生矛盾;
2.上车后注意避免与同行游客发生冲突;
3.遇事冷静,发生问题可与乘务人员沟通;
4.若发生冲突,避免“谦让就是怂,让人看不起”的念头;
5.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链接:什么是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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