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5 日,网友爆料,阜阳到合肥的高铁上一名男子以给手机充电为由强行要求邻座女子让座。男子遭拒绝后指责对方:我身份比你高多了,你要在单位我早把你给开掉了。视频拍摄者称,男子情绪激动甚至还动手打了女子。
高铁偶遇“霸座者” 《民法典》教你如何破?
“你好,这是我的座位,麻烦让一下。”
“谁规定要对号入座啦?就不让你能拿我怎么办?”……
近年来,高铁、长途客车等交通运输中“霸座”现象时有出现,“霸座者”被劝阻时叫嚣、辱骂,甚至带有肢体冲突,引起公众对于道德失范现象的讨论,愤慨之声频频。
乘坐交通工具时遇到“霸座者”装聋作哑,甚至撒泼打滚侵占座位该怎么办?
举个“栗子”
01:Z60次列车上,熊先生洗完脸回到车厢后,发现张某霸占了他靠窗的座位。张某以熊先生晚上睡觉靠她的包为由不肯起,称要熊先生把包洗净她才走。随后,张某被北京铁路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其交代自己没睡好心情差故不起身。
02:罗某持购车区间为武昌站到鄂州站的车票,乘坐由武昌始发到达终点上海南的Z25次列车。在列车到达鄂州站后未下车,并从其车票所示的4车4号上铺移至5车继续乘车。列车自鄂州站行驶至黄石站期间,罗某拒绝列车乘务员、列车长和乘警对其补票、出示身份证的要求,并一度情绪激动。在乘警告知其不要扰乱乘车秩序、列车乘务员携摄像设备记录现场情况时,罗某做出抢夺乘务员摄像设备的动作,并伴有不文明语言,双方发生争执。列车停靠黄石站期间,黄石站派出所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03:K9012次列车上,持无座车票的李某强行霸占一对母子的座位。面对民警劝导,李某起身假装打电话,几分钟后竟又坐回。数次警告无果后,乘警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至餐车。该男子因扰乱公共交通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
法律文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检察官解析
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在客运合同关于车票的规定中,特别增加了“座位号”这一关键词,其目的就是规制日常生活中不时出现的“霸座”行为。
这一规定从无到有,从法律的角度对占座行为进行了定性。无论是侵占了他人的座位,还是无票乘坐、越级别乘坐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旅客或者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侵占他人座位的应当归还座位,无票或者越级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当然,如果你坚持“霸座”,情节严重,构成扰乱列车秩序时,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待你的还有罚款和行政拘留。
《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该对号入座,从立法的层面将该问题写进合同的约定,体现了法治精神,更体现了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再遇到此类问题,你可以直接去找承运机构,因为你购买了这个位置,承运机构就有责任保障你能坐到这个位置。
随堂笔记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高铁是一面镜子,照出每个人的文明素质。“霸座”不仅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民法典》对“霸座”现象予以回应,明确“霸座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约行为”,通过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让你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对号入座,文明出行
坚决向“霸座者”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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