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增设高级工程师。本标题评价方法适用于地质、采矿、测绘、海洋、林业、土木、水利、环境等30多个领域。
-自然资源之声
10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增设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应具备引领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意见提出了改革后工程技术人才的职称等级,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工程师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是技术员和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是工程师,副高级职称是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职称是正高级工程师。
技师必须是中专(技校)毕业,大专学历或技校高级技术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培训满一年,经考核合格;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大专毕业的预备技师(技师)班。
工程师需要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撰写的技术报告。要求高级工程师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解决复杂的工程问题,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对于专职和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建议其具备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较强的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充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备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从而促进本专业发展。
分为两类人,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工程师职称评定涉及哪些职业?建议是建立专业设置的动态调整机制。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动态更新和调整工程系列相关专业设置,推动认证专业设置与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同步。工程系列评估专业的调整,由各地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由国家统一发布。
目前《意见》还明确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定方法适用于建筑、机械、仪器、材料、能源电力、电力、电子信息、通信、自动化、计算机、土木、水利、测绘、化工制药、地质、矿业、纺织、轻工、交通、海洋工程、航空空航天、武器
同时,还建议为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开辟职业发展渠道。从事工程技术领域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可以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高技能人才参与工程职称评审,重点考核技能、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的,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避开理论知识考试,注重技能考核,通过鉴定后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以下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草案全文: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工程技术人才是中国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对于提高各类工程技术人员的原始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遵循工程技术实践和人才成长规律,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完善符合工程技术人才专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充分发挥人才测评的指挥棒和导向作用。 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程技术人才的创新潜力,培养造就一支素质过硬、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2)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变化,扩大工程技术人才供给,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和创造力,大力增强重点领域攻关能力,促进中国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确保国家安全。
2.遵守法律。遵循工程技术人才的成长规律,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专业特点,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样的评价体系,增强责任感,弘扬科学精神,减少急功近利、夸大其词,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诚信的制度环境。
3.坚持科学评价。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以德、能、绩为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突出工程技术人才的技术性、实践性、创新性评价,鼓励工程技术人才产生更多原创性、高层次的成果,促进优秀工程技术人才脱颖而出。
4.坚持开放创新。立足我国工程技术人才建设实际,积极推进工程技术人才评价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借鉴国外工程技术人才评价的创新实践,提高工程技术人才的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
二、主要内容
通过完善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和使用制度的衔接、加强事后监督、优化公共服务等措施,形成了以德、能、绩为导向、以服务工程技术人员专业发展为中心、覆盖面全面、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
(1)完善制度体系
1.加个高级工程师。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水平,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明确、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工程技术人员职称体系。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是技术员和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是工程师,副高级职称是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职称是正高级工程师。
2.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动态更新和调整工程系列相关专业设置,推动认证专业设置与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同步。工程系列评估专业的调整,由各地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由国家统一发布。
3.为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开辟职业发展渠道。按照两类人才标准条件一般均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的原则,渗透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渠道。从事工程技术领域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可以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高技能人才参与工程职称评审,重点考核技能、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的,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避开理论知识考试,注重技能考核,通过鉴定后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领域取得的职业资格,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可以与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这是申请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的,初级、中级、高级职称一般对应初级、中级、高级职称,未分级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相关职业资格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在对工程技术人员的评价中坚持品德第一,注重工程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民意调查等方式,对工程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就业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盗用、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者伪造测试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学术造假公开,并设定一定的考察期,期间限制申请高级职称。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获得的职称,予以撤销。
2.突出评价能力和表现。适应工程技术专业性强、规范性高、通用性强的特点,建立健全不同专业领域工程技术人才的评价标准。要努力解决评价标准过于学术性的问题,重点评价技术创造与发明、技术推广与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制定、产出质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等能力,突出成果转化与应用及其在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和支持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试运行报告、问题解决方案、工程实验、标准规范制定、工业施工方法等均可视为成果。对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进行科学处理,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以“一票决定”,避免简单量化。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没有统一要求,确需评估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者评估机构自主确定。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评价标准;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评价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充分发挥企业创新的主体作用,评价标准要贴近企业的就业需求。支持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参与制定评价标准,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估方法。建立以同行评议为基础的行业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行业认可。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人才突出用户和市场评价,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企业等多种评价主体的作用。灵活运用考试、评估、考核、个人述职、面试与答辩、实际操作、绩效展示等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2.评估渠道畅通。非公部门工程技术人员一般按照属地就近原则申请职称评审。要积极依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新兴专业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职称评定服务。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了机制,通过在工厂设岗、设立机构、在服务大厅落户等方式,确保非公有制行业工程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
3.建立专门的职称评定渠道。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致力于研究,克服困难,提高关键环节和关键领域的创新能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在信息、制造、建筑、能源、材料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申请高级工程师职称。对于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我们将进一步打破规章制度的限制,引入国际同行评审,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开辟国防科技领域工程技术人员评价的专门渠道,采用非常规评价方法。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以采用“定向测评、定向使用”,定向测评职称不跟人。
(4)与人员培训的使用相衔接
1.实现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紧密结合工程技术领域的人才需求和专业标准,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加快重点行业和重要专业工程技术人才培养。强化协同教育理念,充分发挥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工程技术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构建政府、学校、社会组织和用人单位参与的“全链”人才培养体系。工程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
2.实现职称制度与用工制度的有效衔接。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内部管理和工程技术工作的需要,自主选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全面实施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中进行职称评定,并聘请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相应的职务。完善考核体系,加强岗后管理,实现人员上下车能力。
(5)加强事后监督
1.建立健全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各地区授权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备案。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认真评审工作纪律,坚持评审回避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机制,注重选拔业绩突出、声誉较高的同行专家和生产线上活跃的工程技术人才担任评委。违反评审纪律的专家应及时取消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2.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和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给有条件的城市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才密集、技术水平高的大型企事业单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可以独立开展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或承担地方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评估结果的统计、查询和认证工作。
3.转变监督管理方式。要建立职称评审抽查制度,完善评审和投诉机制,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突出监督重点,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舆论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及时妥善处理。认定机构认定工作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纠纷较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明显改进或逾期未整改的,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撤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6)优化公共服务
1.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分配服务”的改革要求,可以充分放开和减少,减轻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请和评审的负担。落实个人信用承诺,精简申请材料,简化审核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审核环节。加强项目评估、人才评估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规划,增加申请材料和绩效结果信息共享,实行材料一次性提交、一表多用。加快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让工程技术人员少跑腿。
2.加强工程师资格的国际互认。根据华盛顿协议的框架规则,在完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基础上,选择条件成熟的工程技术领域,探索工程师资格的国际互认。以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为平台,积极参与工程师国际评价标准的制定,加强工程技术人才的国际交流。
第三,组织实施
(a)提高认识和加强领导。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的制定、制度建设、监督检查等工作。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审慎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计划,确保改革顺利进行。改革前,由当地试点评估的工程系列高级职称,应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确认。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另行制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执行,不得随意降低评审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在改革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工程技术人员成为工程技术创新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创新精神,激发创新活力和潜力,为工程技术人员参与职称评审提供便利,引导工程技术人员支持和参与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基本标准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建筑、机械、仪器、材料、能源与动力、电力、电子信息、通信、自动化、计算机、土木工程、水利、测绘、化工与制药、地质、采矿、纺织、轻工、交通、海洋工程、航空空航天、武器、核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
二、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现代化强国。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正确作风。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各级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员
1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指导工作的实践能力。
2.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中等职业学校(技校)毕业,大专学历,或者高级技工学校毕业。工程技术岗位试用期一年,考核合格;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大专毕业的预备技师(技师)班。
(2)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技术工作,能够处理一般工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2.指导和培训技术人员的能力。
3.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取得技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大专或技校毕业,取得技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学历或中专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有硕士以上学历。
(3)工程师
1.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专业技术标准和法规,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备独立承担复杂工程项目的能力,能够解决专业范围内的复杂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能够指导和培训助理工程师。
5.大专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大学本科或大专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有博士学位。
6.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成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由两名本专业或者相近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推荐申报。
(4)高级工程师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专业技术标准和法规,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能力强,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和成就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已完成的项目中,申请人获得省部级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认可的社会科学技术奖;
(2)研发涉及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已投产,可比技术经济指标在国内处于较高水平;
(3)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了具有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四)参与技术水平高、技术论证深入、研究、设计和试验数据完整准确的同行专家评审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
(5)发表的该领域研究论文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6)作为主编,参与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规范的编制。
4 .在引导和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能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师学院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6.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成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由两名本专业或者相近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推荐申报。
(5)高级工程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较强的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充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相关领域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的能力。
2.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和完成本专业领域的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和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已完成的项目中,申请人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奖励;
(2)负责研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已投产,可比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三)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的;
(4)同行专家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深入,研究、设计和试验数据完整准确;
(5)该领域已发表的研究论文经同行评议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6)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省级以上行业的技术标准或规范。
5.在指导和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6.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师学院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信息来源于地矿信息交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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