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从温州龙湾法院获悉,浙江省青少年管教所原研究员陈国荣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6万元,侵吞国有财产共计12724元。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国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被判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陈国荣,男,57岁,浙江金华人。1998年10月12日,任浙江省第五监狱副监狱长、党委委员;2001年11月14日,任浙江省第五监狱政委、党委副书记;2003年4月30日,任浙江省第五监狱党委书记;2008年11月1日,在浙江少年管教所担任侦查员。
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丁承包浙江省第五监狱基建工程,帮助其侄女申请浙江省第五监狱公务员。为了表示感谢和继续接受照顾,丁某以拜年和陈国荣出国的名义,将自己的房产共计30.879万元交给了陈国荣。
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陈国荣在担任浙江省第五监狱党委书记、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下属的同事、朋友提供人事晋升或工作安排方面的照顾,为此收受财物共计83,280余元。
2004年至2009年,被告人在担任浙江省第五监狱党委书记、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协助宋承包浙江省第五监狱基础设施工程,并移交其亲属人员。为了表示感谢和继续接受照顾,宋数次将自己的财产共计70740余元交给,被接受。
2012年2月11日,在金华市某酒店宴请朋友,消费4014元,开具了杭州悦雅狐实业有限公司发票,当月,两次向丁提供公务卡消费,共计5491元,开具了付款人名称为杭州悦雅狐实业有限公司的发票..之后,陈国荣将上述账单交给专职司机潘某,并以招待的名义带到杭州悦雅湖实业有限公司报销。报销的9505元现金归个人所有。
2012年8月4日,丁再次以被告人的公务卡在金华某酒店消费人民币3,219元,开具了以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名义向付款的发票。并以接待费的名义,要求潘将此案移送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处理。报销的3219元现金归个人所有。
2012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国荣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到庭。
庭审中,被告人陈国荣承认涉嫌受贿罪,但提出自己主观上没有贪污罪意,只是不熟悉公务卡使用制度。辩护人认为陈国荣受贿的情节一般,不是特别恶劣。虽然他接受别人的财产,但并不是所有人都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指控的一些事实不应被视为贿赂。此外,被告人陈国荣在被绳之以法后认罪,并要求法院考虑陈某受贿的数额和情节,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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