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在中国发展时间不长。总的来说,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清理吏治,优化官员队伍,增强官员的责任感。也有利于疏通干部“下岗”的渠道,让无所作为的人下台,让有所作为、有大作为的人上台,形成一个好的能上能下、能代谢的用人机制。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目前,我国官员问责制的缺陷有:问责制缺乏内在动力;在中国,目前的问责运行主要依靠媒体和经典理论的外部驱动力。许多事故发生后,官员被追究责任。大部分不是制度自动驱动的,而是受到公众关注的压力,使得问责制发挥作用。没有“违规即问责”、“失职即问责”的内在驱动机制,让官员觉得逃避问责很幸运。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官员问责制,问责不仅是对官员个人行为的限制,也体现了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即权利负责,使用权监督。
首先,明确问责主体,即谁应该承担责任。作为一种问责制度,问责的合理性在于政府作为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使权力。人们可以提问,并通过直接回答来要求他们给出具体的解释或明确的答案。毫无疑问,人应该是责任的主体。但我们可以看到,在很多问责案件中,上级直接处理下级的失职行为,问责成为了使失职官员处分公开化、缺乏公开“质疑”的一个环节。因此,如何让人们更多地了解和监督行政过程,是保证其问责地位的关键。
第二,明确问责的范围和对象。由于缺乏规范的责任认定机制,问责的范围和对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很多问责事件都是重大事故和不良影响发生后才引发的,决策失误和用人失察的领域还没有真正引入。而且问责对象往往不能覆盖所有责任人,或者在责任分配上存在偏差,使得问责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因此,明确合理的责任认定是维护问责权威的保证。
第三,问责官员的处理。对认定责任的失职官员给予相应的处罚是问责制有效性的保证。在很多问责事件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处理时回避重要事情的处罚,难以说服公众。甚至有些官员引咎辞职,很快就异地任职,使得问责成为变相的保护,从而引起更大的公众质疑。因此,问责制要真正成为增强官员责任感、公仆感和服务意识的制度,体现党的执政宗旨和理念,必须采取严格的惩罚措施,确保“一人问责,一人受教育”。
政府的所有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虽然官员问责制的制度设计并不完善,但在实践中正在向制度化方向发展。只要我们坚持并不断完善,官员问责制必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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