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吴海燕
记者昨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近日发布实施。根据《意见》,到“十二五”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在全省基本实施,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匹配,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这意味着湖南居民养老保险将不再分城乡,原有的新型农村保险和城镇居民保险将正式合并,城乡居民将迈出新的步伐,公平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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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年度缴费标准定为14个档次,增加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个档次。【转移接续】省内转移,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继续按迁入地规定参加保险支付。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年内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统一结算。【一旦建立长期支付,个人账户终身不变。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其基本养老金由我省原每月增加0.5元增加到1元14元,多缴部分在《意见》中明确。年满16周岁且在本省具有户籍的城乡居民、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未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将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根据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最新数据,截至7月底,全省符合参保缴费条件并享受待遇的城乡居民总数达到3289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三部分组成。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定为14个档次。与之前的新农保、城镇居民险相比,增加了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个档次,让投保人有了更多的选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参保人选择每年缴纳100元和200元的,补助标准不得低于每人每年30元;如果选择当年缴纳300元和400元,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如果选择每年缴纳500元及以上,补助标准不得低于每人每年60元。此外,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人员,由县、市人民政府代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全部年度最低缴费档次;对重度残疾人,由县、市人民政府凭《残疾人证》缴纳全部年度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的群体,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给予一定补助。《意见》还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在村民会议上民主确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慈善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提供资金支持。补助和救助金额不得超过湖南最高支付档次标准。个人账户一经建立,城乡居民永久养老保险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目前,湖南省基本养老金已从55元提高到60元。为了鼓励参保人员长期缴费,《意见》规定,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以上的,其基本养老金由我省规定的每月增加0.5元增加到每增加一年增加1元。据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农业保险司负责人介绍,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终身不变。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补助、集体补助等社会经济组织、慈善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无论在哪里支付,是否间歇支付,个人账户都会累计记录。“我省特别明确,参保人不得提前退保或提取个人账户储存额。被保险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不中断计息。”该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为了维护被保险人参加社会保险的严肃性,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普遍覆盖的目标,有利于基金的安全、稳定和保值增值。”退休年龄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发放,发放标准除以139。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年满60周岁且缴费满15年的个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施新型农村保险或城镇居民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意见》下发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无需缴费。本意见实施以来,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距规定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纳,也允许补缴,累计缴纳不得超过15年;要求年限超过15年的,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缴费的,中断期间和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不得重复享受。重复领取、骗取或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追回。《关于全省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系统内跨地区划转方式。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转移省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加保险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年内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统一结算。需要跨省转移的,应当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金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缴纳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丧葬补助一提出来,《意见》就提出,有条件的市、县、市可以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探索丧葬补助制度建立的地方。被保险人死亡的,其遗属可以在注销登记后领取丧葬补助金。“首次提出丧葬补贴制度,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及时核对参保人员待遇信息,减少死亡欺诈,维护社会保险公平正义。”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规定,合作金融机构的选择应当从省级分散到县级,各地应当按照就地就近满足参保人员缴费和养老金的原则,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作金融服务机构,一个县或市只能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服务机构。“两个制度合并,不影响当前新农保参保人口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口,统一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将督促指导各县市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完善两个制度合并实施的相关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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