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和奖金。
(二)工作人员连续三年被认定合格,并具有晋升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具有优先晋级资格。
(三)在年度考核中被认定为合格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续聘资格。
(四)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的职工,有优先录用技师的资格。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考核确定不合格时,不发年终奖金,给予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降职、调整、录用或解聘。
(3)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实行警告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警告期满后,按规定顺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评估结果的使用应当与评选先进活动和公共机构的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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