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惠东出版的《跟我学说普通话》专栏。今天我们一起研究的是《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部分。我是王书彦,今天的首席主播。在今天的学习中,有以下几个词,很容易被当地方言念错。请特别注意。现在我先带领大家认识这些文字。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请和我一起朗读!
宗教事务条例
第66条
临时活动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取消临时活动场所;有违法所得或者财产的,予以没收。
第67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和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议,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设立审批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证。
第68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在互联网上从事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越核准或者备案事项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69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凡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已被撤销或者登记证已被撤销而宗教活动仍在进行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机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财产。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处理;有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今天的学习到此结束。欢迎大家留言和我们互动。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学习服务。我们明天同一时间再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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