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上“邪教”的概念及其演变
虽然“邪教”一词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较晚,但与“邪教”范畴相关的事物自古就有,早期的一些道教和佛教流派一度被认为是“邪教”。
到目前为止,从中国历史文献中可以看到的关于“邪教”一词的最早记载是唐武德四年,太史公命傅仪给唐高祖一份“废省僧徒名单”,称之为“胡佛邪教”,并将其归还天竺。所有的萨满都回到了桑子。后来的《法·朱元林》包括了“非法传播邪教”,这是一个反道教的宣言。这些地方把自己以外的宗教称为“邪教”,意思和西方的“异教徒”差不多。但对于各种更接近今天“邪教”的活动,“邪教”一词在历代古籍中往往是不用的。在唐代及以前,“妖”、“妖贼”、“妖误”等“妖”系列词语经常使用。到了宋代及以后,由于摩尼教(明教)的兴盛,“邪教”,
明清时期,“邪教”的概念逐渐接近现代意义,但“邪教”一词在明代并不常用,而是上一代的说法,如左道教、巫术、异端、邪恶。“邪教”一词真正开始全面使用是在清朝。当时,“邪教”在各种文本中被广泛用于指代各种民间秘密宗教,“邪教”成为一个内涵相对固定的概念。例如,在曾云,钱大昕“知道‘吃东西是一种魔法’,也就是今天所谓的‘邪教’。”此时“邪教”一词在官方文件中正式使用,在清朝的诏令、大臣和工人的奏折、政府通知中经常使用。
二、中国历史上“邪教”的认定及特征
在中国历史上,对于“邪教”并没有具体的定义或认定标准,通常是遇到特定事件后才被归类为“邪教”。通过分析各个朝代关于“邪教”和反“邪教”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一个教派影响力大,信徒多,就会开始得到政府的重视。如果伴随着“夜聚”或者“男女混”的现象,那就离“邪教”更近了一步。
另一个标志是预言的口号,末世论的思想,和新上帝的宣传。预言口号往往让人相信“命运”已经改变,而末世论观念则认为现在的世界即将毁灭,而获得救赎的唯一途径就是信仰这个宗教;新神的降临是统治者更替的隐喻。这些都有煽动人的作用。现代“邪教”经常通过预言和宣传末世论来迷惑信徒。
一般来说,历史上不同朝代认定“邪教”的标准是相似的,但随着时代的变化,它们的关注点是不同的。原因是同一时代的秘密宗教在教义、组织形式和仪式上有一些相似之处。总的来说,都是从一些宗教教义比较完善,影响比较大的教派衍生出来的。例如,在宋元时期,有许多像弥勒王铭这样的教派,如“男女混合”、“夜晓散”、“吃菜”
物魔”、“焚香结”等鉴定标准,而罗宗教兴起后,大多崇拜“真空故里,无老母”。白莲教之后的大部分教派都采取了家族传承的世袭方式,尤其是清代,一个教派由一个家族来经营是非常普遍的。“食妖”出现后,史书记载的教派几乎都是斋戒,无论其教义是否与摩尼教有关。然而,从白莲教开始的基督徒的世俗生活特征几乎被每个教派所保留。这些教派亲缘关系复杂,分支、合并、改名的现象很多,以至于教义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这些教派吸引信徒来教的方式是相似的,包括:宣扬宗主教的灵性,引用邻里的亲戚,以末世论制造恐慌,以利益引诱。引诱有利益的人的方法之一是写第一张“灾后”或“生后”的支票,另一种是用预言性的预言来说服信徒未来会有利益。
三、中国历代对“邪教”的态度及其处置方法
中国历代对“邪教”的态度大致相似,只有宽严相济。自秦朝以来,就有妖魔化书籍之罪。到了唐朝,制造、传播、私藏妖书都是有罪的,被判处绞刑、流放、监禁、杖刑。明代,妖魔化图书罪加重为“一律斩首”。按照清朝的法律,凡是制造预言、妖书、妖言,散布误导人的,都要受到惩罚。
随着宋代民间宗教活动的增多,政府逐渐重视对“邪教”的处置。首先,责令当地政府严格查处。如果不能被发现,就要严惩,不知道也是一样的罪。另外,奖励能举报的人。同时,由于许多秘密宗教利用拜神的机会开展宗教活动,严格控制民间结社行为,广泛打击淫秽物品。另一方面,政府加大了宣传力度,多次命令地方官员公布自己的罪行,自首的人,不自首的人可以告诉别人。
元朝基本沿用了以前的政策,实行了夜禁。“三点钟绝对禁止,行人禁止,五点钟三点钟移动,听行人...禁止聚众祈祷。”此外,集会行为也受到严格控制,保持着非常谨慎的态度,甚至禁止民间祈祷上帝的活动。
到了明朝,沿着先例,妖书被禁止妖魔化左派等。由于民间秘密宗教活动的兴盛和元朝灭亡的经历,明代设置了新的巫术罪,禁止安百里会、明尊教、白云宗乃至一切左派的异端邪说,禁止“藏像、焚香、夜聚人、假修善举、煽动人心”。他们除了对宗教中的主要分子施以重罚外,还没收经书、焚烧经书、拆毁淫秽寺庙、毁坏偶像(包括领袖的坟墓)、没收宗教财产等等。
清朝是民间秘密宗教最兴盛的朝代,政府的态度也是最严厉的,从清朝档案中留下的“教案”记载可以看出。此外,《大清法》专门创设了“成立邪教罪”,处罚相当严厉。一方面,清政府严格查处邪教,几乎每一个皇帝都反复命令地方政府严查严打。另一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广泛进行宣传,嘉庆皇帝甚至专门写了《邪教论》告诉世人。一些地方官员意识到“邪教”的严重性,并尽力予以纠正。例如,黄育的《破除邪恶的详细辩论》一书对“邪教”进行了详细的批判,并将其印刷和装订以供发行。
除了逮捕“邪教”的主要成员,政府还使用了许多其他手段。第一,沿袭前政权,禁止私人寺庙和僧尼。但此时的秘密宗教通常让信徒保持世俗生活,所以这篇文章的约束力很小。第二,禁止破坏邪教经典。第三,禁止卖淫。淫秽崇拜中的神大多与邪教有关,所以禁止淫秽崇拜也部分打击了邪教。第四,要严格监控族长家庭或邪教的重要成员。因为族长一家被打后失去了优越的生活条件,幸存的家庭成员经常试图恢复教学。一些在传教活动中获得利益的重要人物也会利用族长家庭的影响力去拜访以前的会众。
然而,清代地方官员并不总是致力于调查和处理“邪教”。由于各种原因,他们在面对“邪教”问题时有很多顾虑。有时候为了避免任职期间的不良事件,他们显得没什么教养,即使发现了“邪教”问题,也会隐瞒或者从轻处罚,放任自流。另外,如果有人举报,也会被严密调查。一方面,由于习惯做法,他们不愿意这样做。另一方面,他们担心如果他们找不到任何结果,他们最终会被指控扰乱人民。或者,因为调查太严格,基督徒会暴动。事实上,地方官员在“邪教”问题上的角色非常尴尬。怀柔政策可能被指责无效,严厉镇压可能要承担引起民变的责任。
四.结论
“邪教”的概念在中国历史上出现得比事实晚。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邪教”没有明确的定义。虽然历代法律法规禁止类似行为,但“邪教”与宗教的界限仍不明确。普通民间宗教在一定情况下可能很快变成“邪教”,聚集在一起进行反政府行动。所以历代都对民间宗教心存戒心。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认定“邪教”的标准是不同的。这可能是因为每个时代“邪教”的共性。但由于“邪教”与宗教之间缺乏明确的界限,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往往会因为君主或官员的个人原因,将普通民间宗教提升为“邪教”,或者将“邪教”作为普通民间宗教不加处理。君主或官员本身也处于两难境地。他们害怕不被处置,民间宗教最终会变成反政府势力。他们也担心过于严格反而会引发宗教骚乱。中国人一直信奉多神教,没有“异端”,所以他们经常崇拜不同的神,包括官方认可的神和“淫秽崇拜”,这使得“邪教”活动与一般的崇拜活动,如拜神、烧香、拜神等难以区分,增加了“邪教”活动的隐蔽性,相当一部分开展一般崇拜活动的人是相互捆绑的。非宗教人士对“邪教”的态度,在MoMo中通常是旁观者,因为举报者容易牵连到自己,当地社会的结构也抑制了这种举报行为。另一方面,也有一些诬告者利用政府的“邪教”政策进行报复。因为“邪教”与民间信仰有一些共同的行为,如斋戒念经、烧香拜佛等,很容易做出这种指责。
综上所述,在中国历史上,“邪教”对当时的政权危害极大。几乎每个朝代都经历过宗教组织的大规模武装暴动。这种行为颠覆了很多政权。但是,“邪教”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但与正常的信仰活动没有明确的界限,使得其活动被掩盖,处理起来相当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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