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2、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承担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3.安全生产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4.《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持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确保资金投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
(5)依法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
(6)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教育员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7)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规定穿戴和使用。
(8)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和监控。
(9)预防和减少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
(10)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
(11)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作业岗位应急措施。
(12)及时发现、管理和消除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
(13)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支撑水平;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设备和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14)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
(15)统一、协调、管理承包、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保险费。
(17)按要求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做好伤亡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4)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3)监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
(4)组织或参加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落实。
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8.新《安全法》规定,要实行“三个务必”——企业管理必须安全,行业管理必须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必须安全。
9.在新的安全法中,规定了对事故的行政处罚和终身禁止行业。罚款的“起步价”和“上限”明显提高: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重大事故罚款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罚款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罚款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万至2000万元罚款。同时,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终身不得担任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福利待遇或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13.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出口,并有明显标志,保持畅通。禁止封锁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
1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彼此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15、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生产安全责任保险。
1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17.新《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实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存在生产安全事故真实危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迫使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18.新《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80%的罚款。
19.新证券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的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
(四)未向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货物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海上石油开采专用设备、地下矿山专用设备等涉及人身安全和危险性较大的,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书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并危及生产安全的技术和设备。
20.【安全生产法发展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20141201]
21.《安全生产法》没有事故分类标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条例》第三条,事故一般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分类的补充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本条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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