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上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上班路上被狗撞倒算不算?违法转发包还能不能进行工伤认定?这些“角度刁钻”的问题,如果不幸遇上,该如何解决?
虽然工伤保险一直包含在我们每月缴纳的“五险一金”中,频频出现在上班族的工资条上,但大家都觉得,工伤发生的概率非常低,和自己关系不大,因此工伤保险具体怎样发挥作用,多数人并不了解。明天是上海市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日,全市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将走上街头、走进建筑工地与工业园区,宣传工伤保险政策,为职工们答疑解惑。
提前上班遇车祸也算工伤
提前去上班,却在路上遭遇车祸,能不能算工伤?在一家科技股份公司从事办公区保洁工作的王师傅,最近就碰上了这样的难题。
王师傅的工作时间是早上6时至11时,为做好本职工作,他每天早上5点就到公司上班。6月14日早上4点40分,王师傅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被一辆相向而行快速行驶的摩托车撞倒,左腿骨折。
提前上班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公司认为,提前上班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算是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王师傅提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提前上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
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工伤保险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在明天举行的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中,全市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将通过宣传横幅、宣传展板、宣传手册、现场咨询答疑等形式,向市民集中宣传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工伤保险待遇等知识,进一步普及《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工伤保险政策知晓度,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全力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表示,要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民生为本,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全面推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不断健全。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待遇水平提高
近年来,上海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不断增加,截至去年底已达958.06万人,同比增加1.5%。
尤其是长期游离于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之外的建筑施工人员,逐渐打破了长期以来“参加保险投商保、发生事故靠私了”的传统定式,接受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理念和做法。去年全年,全市共计有4255个建设项目新办理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涉及建筑业职工约80万人,基本实现了新开工项目100%参保。
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也进一步提高。每年,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上海都会对相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去年全年,上海工伤保险人均享受水平46916元,同比增长5.0%。
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也在减轻。自2015年10月1日起,上海工伤保险费率办法与国家规定全面接轨,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办法,并明确在政策起步阶段,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费率先行下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80%执行。今年,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本市实体经济平稳发展,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上海又将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50%。降率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将降低至0.22%左右,在全国处于最低水平。
体系不断健全,事故发生率逐年下降
随着预防、康复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上海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正愈发健全,上海的工伤事故发生率也在持续下降。
据统计,去年全年,上海工伤保险享受待遇人数近6.4万人,同比减少2.1%;全市各区共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超过4.8万件,作出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3.9万件,同比分别减少4.6%和6.7%,降幅较为明显,且连续第三年下降。
要让安全保障“滴水不漏”,就要确保宣传培训“警钟长鸣”。近年来,市人社局充分发挥全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作用,各成员单位共同审议确定工伤预防宣传培训项目并组织实施,协同组织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同时推进工伤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职业病诊断等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开展联合专项检查和预警通报,形成了较好的工伤预防工作合力。
如何帮助受伤职工更好地恢复,让他们重返社会、重返岗位?近年来,上海继续推进工伤康复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伤康复机构运行,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对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服务质量开展评估检查和签约。去年,上海申请住院工伤康复的总数为1157人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符合住院工伤康复条件的为1097人次,同比增加10.9%。
【工伤保险政策小问答】
1. 工伤认定申请由谁提出?应当向哪里提出?
从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以下统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其派遣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用工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有何规定?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承担何责任?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 符合什么条件的工伤人员可以申请住院工伤康复?
经本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且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出住院康复的病种必须符合国家《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规定的9个病种之一的情形,即颅脑损伤、骨折、脊柱脊髓损伤、手外伤、截肢、关节软组织损伤、烧伤、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植物状态。
5.如何办理住院工伤康复申请手续?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携带《住院工伤康复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
6.本市有几家住院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目前,本市有7家住院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均为二级以上医院,分别是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徐汇区中心医院、第八人民医院、上海市第一康复医院、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上海中冶医院、上海安达医院。 工伤人员到哪家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其伤情和工伤人员本人意愿确定。
7.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到哪些医疗机构就医?
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到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即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称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自付部分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认定为工伤后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工伤认定书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8.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如何享受?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工伤人员拒绝做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至停工留薪期满。
9.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其哪些待遇应作调整?
工伤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其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作相应调整。如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等级高于原鉴定等级的,其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可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调整,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调整;致残5—10级的工伤人员复查鉴定的等级提高至4级以上的,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但可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10.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1.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几类?基准费率是多少?
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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