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的武女士说她妹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却在医院治疗期间遭到了男护工的性侵犯,希望为妹妹讨个说法。
武女士的妹妹家住浙江杭州假山新村,今年45岁,患有精神分裂,已经治疗了十几年;妹夫患有尿毒症,几个月前去世;外甥12岁,有智力残疾。
武女士家在安徽,特意赶来杭州,照顾妹妹一家。 前些天,妹妹病情加重,送进杭州七院治疗。看病的钱,都是武女士出的。说起这次病情恶化,武女士认为,是被一个男人害的。“她跟我说,姐姐,我跟你说件事,你不要跟外人讲,她说我可能怀孕了。”妹夫已经去世,妹妹怎么会怀孕呢?最关键的是,武女士一直看护着妹妹,她根本没有跟外人接触的机会。
后来,武女士带妹妹检查,发现并没有怀孕,更加认定妹妹乱说话。可是,妹妹随后跟她透露了一个信息,让她觉得问题严重。“姐,我被人强暴了,她说晚上护工喂我吃完药,我就睡着了,不知道身上爬了一个人,就是男护工。”
说起护工,武女士想到了医院。今年1月初,她妹妹的情况不太好,经过社区卫生院推荐,1月12日,住进了杭州余杭的民安医院。武女士说,精神病房安装有监控,事发后,她查看过,妹妹被侵犯的整个过程都被拍下来了。当时,武女士质问护工,对方的回应是,并非侵犯,而是双方自愿。
对于护工的回应,杭州假山路社区卫生院的工作人员表示,“她是自知力丧失的,怎么能叫自愿呢?”据了解,武女士的妹妹从民安医院出院后,情况持续恶化,只好送进杭州七院,目前仍在治疗。
武女士认为,妹妹病情加重是被男护工侵犯导致,余杭民安医院管理不善,应该承担责任。余杭民安医院方面表示,监控已经交给警方,不方便出示。不过,男护工的确跟女患者在病房内发生了关系。
据了解,武女士妹妹住的是一个8人间的病房。8人间病房里住的是8个患有精神疾病的女患者,年龄从20岁到70岁不等。这些患者都生活在自我意识中,对周围发生的一切漠不关心。照顾这8个患者的有两个护工,一男一女,是一对夫妻。这一次出事的,就是这个丈夫。
医院方面表示,他们有查房机制,只是这种事情防不胜防。“我们也不可能一两分钟去查一次房。”院方还表示,这起事件的发生,还有一个原因,女患者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发出过求救或者求助的信号。从病房监控上看,患者甚至比较主动。
武女士认为,妹妹是精神病患者,医院所谓的主动,是她无意识的反应。随后,院方提供了一个信息:武女士的妹妹其实有求于护工。余杭民安医院负责人称,护工说武女士的妹妹有几次跪下来向自己借电话。
武女士表示,妹妹当时的电话是打给她的,让姐姐接她回家。现在,武女士怀疑,护工就是以电话作为条件,要求妹妹跟他发生关系。针对武女士的怀疑,院方表示,发生这样的事情,医院方面肯定要严肃处理这名护工。但是,目前无法让他出面,也拒绝提供联系方式。
精神病患者和护工发生关系,武女士认为,护工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而医院方面管理存在疏忽,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余杭民安医院负责人表示,他们的管理制度是完善的,护工的私人行为不应该让他们承担责任。“个人行为要院方负责的话,那护工都做这个事情好了,如果法律判我们什么责任,我们就什么责任。”
据了解,事情发生后,武女士第一时间到辖区内的余杭崇贤派出所报了案。为了核实情况,记者也赶到了余杭崇贤派出所,公安机关将对武女士妹妹的性防卫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然后再确认是侵犯还是自愿。
那么,护工和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关系,护工应该承当什么样的责任?律师表示,在精神方面,公安肯定会做司法认定,看精神等级是不是达到无法控制自己的意识;主要要看,案发时精神是不是不能控制。“如果两者都是,那就不存在是不是征得她同意,视频也无所谓,只要发生关系,就可以推定这个是强奸。”
律师还表示,公安机关如果认定是强奸,医院也应该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强奸罪的罪名不是单位犯罪,是个人犯罪,这个刑责只能由个人承担责任,还有个民事赔偿,对她造成的精神损失,将来可以由单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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