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张华回顾了他在30多年的司法工作中所遇到、审判和总结的经典案例——2000年“智障妇女杀害母亲”案。
张存 制图2000年,一名“智障妇女杀害母亲”在上海引起轰动。
患有精神病的张和她最好的朋友计划残忍地杀害她的母亲。为了隐藏尸体,她用水泥把尸体埋在阳台上。
在媒体报道中,张一直是的主角。然而,该案另一名嫌疑人杨军当时怀上了刘佳,所以警方没有立即逮捕他,而是在他分娩后拘留了他。
所以,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杨军是否仍可被视为“一名在审讯时已怀孕的女性”?
居民楼里传来恶臭2000年9月3日,在上海某派出所,一位居民跌跌撞撞跑过来:“我住在永兴路595弄。住宅楼里有一股死老鼠的味道。我猜是从楼上203房间传来的。女主张已经失踪好几天了。她敲门,女儿拒绝开门。这是一个有点打破了……”
“走,去看看!”警察说。
熙熙攘攘,楼下邻居簇拥。有人说前几天回来就闻到一股怪味。还有人说母女关系不好,女儿被骗了钱。还有人说,问她妈?张说她去了宁波,但她拒绝开门。
警察强行进入,张躲在门后,保持沉默。房间很乱,地上全是水泥灰,卧室的墙壁,房间里五斗橱的门,阳台门附近的墙壁都点缀着血迹...在每个人的眼前,阳台上有一个像土堆一样的混凝土块,尸体的腐烂气味从这里溢出。警察很警觉,意识到张穆可能已经被杀了。法医来了以后,把封在水泥块里的尸体拿出来,鉴定是张的母亲。
张被带到警察局,并立即陈述了杀害她母亲并将她的尸体藏在阳台上的阴谋。张坦言,因为工作懒,生活费完全靠母亲。8月24日下午,母女发生争执,一气之下,用凳子打死了母亲...
然而,张的供词似乎与警方的调查不符。张的叔叔和婶婶告诉警察,张头脑简单,不会分辨,会被别人利用。有一次,人家带她去玩,请她吃饭。她感到非常高兴。回家后,她告诉妈妈,她不想去上班。她太累了,不能去上班,和朋友玩得很开心。后来她去骗钱和朋友玩。警察正在怀疑张后面还有没有其他人。
果然,10月3日,与张同狱的李报告说,张在狱中说,他的一个朋友指使他杀了他的母亲。在警方再次询问后,张透露向她提供了安眠药、胰岛素和注射器,并告诉她让母亲服用安眠药然后注射胰岛素导致她死亡。
警方立即证实杨军是犯罪嫌疑人。但与此同时,杨军被发现怀孕了,所以她最终没有被捕。
那年10月20日,杨军在闸北中心医院生下一名男婴。五天后,他被杨的父亲遗弃在苏州火车站附近的公共厕所里。10月30日,杨赶到案情后,他说了第一句话,“我知道你迟早会找到我的。我承认我也参与了杀害张的母亲……”
蛇蝎心肠合谋杀母后来,事情终于明朗了,张和的初中同学关系很好。但杨似乎在亲密关系中作弊,经常向张借钱而不还。这明显是欺负张,张的妈妈很反感。
1998年,张穆发现她家的抽屉被撬了,价值不到4000元。经查,张某承认将此物借给了杨君,张穆听说后,便将张某毒打了一顿,并用斧子与杨家大吵了一架。女儿被欺负,当妈是天经地义的。母亲张告诉不要和女儿来往。杨和张一度没有联系,后来他们冷静了一会儿。
一年后,张和在闸北公园附近的麦当劳相遇,张背着妈妈偷偷跑来。张被母亲严厉的管教、缺乏改变和不断的唠叨所困扰。张还提到她妈妈炒股,身边有很多钱,说明她妈妈不在了她也可以继承。杨听了,哑然失笑,说道:“你想摆脱它并不难。看你是不是狠心了?”
张心里很矛盾。虽然她感到压抑和沮丧,想摆脱母亲和现在的生活,但一时还不能下定决心杀死母亲。
然后,在的诱惑下,张和杨合谋杀死。杨军建议可以使用安眠药和过量的胰岛素注射而不被发现...
就这样,两人商量了几天,终于下手了。张和杨先去医院混了10片安眠药,化名“郑东”,然后杨送了一盒胰岛素,趁医院里其他人不备,她偷了。
晚上,在的鼓动下,张把两杯咖啡放在她母亲的饮料里。她睡觉的时候,张看着,心里忐忑不安。电视机声音很大,很有勇气。过了一会儿,我妈醒了,发现没用。就这样,连续试验了两三天,张把情况告诉了杨,杨说:“要加大剂量!”
两个人去医院加了20片安眠药。8月23日晚,张将所有的安眠药放入母亲的咖啡中,然后在母亲睡着后,从她的小腿上注射了五针胰岛素。第二天早上,张见母亲还活着,就用磨刀石和木凳砸母亲的头。在这个过程中,打电话来问,张连忙请她帮忙。杨骑在张母身上,张用枕头压住头,用木凳砸破,张母颅脑损伤而死。
然后,他们翻箱倒柜,拿了母亲的银行卡存折和股票磁卡等。,而所有的张都交给了保管。
“如果房间里有血,就把它处理掉。最好是扔掉!”杨劝道。
然后,张扔掉或烧掉了血迹斑斑的床单和其他物品。几天过去了,张的身体在房间里渐渐地尝到了滋味。我不能住在家里。张和杨住在一家旅馆里。张向阳问道:“人们是如何应对的?”“可以用水泥封阳台!”杨军想起了他在视频中看到的。
张在店里买建材,店里送货上门。我不知道张哪里来的勇气,但在夜深人静的时候,他花了好几个晚上把母亲的尸体放在阳台上。
纸挡不住火!很快就会发生!
因故意杀人罪,两人均获无期徒刑在调查过程中,警方针对张的智力情况,依法作出了精神状态鉴定。结果表明,张虽然有一定的智力,但在犯罪时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虽然情绪过激,但完全是刑事责任。
庭审中发现,虽然张在初查时有“破门而入”,但未考虑的家族史,分析意见与鉴定结论不一致。合议庭将委托对张的精神状态进行审查和鉴定,得出张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意见。犯罪行为虽有现实动机,但受智力低下的影响,犯罪行为的实体认定能力不完全,应评定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专家鉴定进一步说明1。作案动机不是很清楚;2.作案时的行为荒唐、笨拙、单纯、幼稚;3.事后自保也是幼稚笨拙。
这一新的意见对张的量刑有直接影响,控辩双方均无异议。
在审判过程中,一份材料引起了合议庭的注意。在确认了杨军的基本情况后,警方并没有立即逮捕它,而是让户籍警察和居委会干部关注它的动向。如果警方立即采取措施,杨是“孕妇”,应视为“审判时的孕妇”,依法不适用死刑。
经合议庭评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作出判决,判处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说法《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应该包括两个基本内容:(1)“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是指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审判时怀孕,也包括羁押时和审判前怀孕的妇女。⑵“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指涉案妇女在分娩后将被判处死刑或执行死刑。当然也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为死缓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而是一种死刑的执行制度。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仅从字面解释的角度来看,审判期间可以理解为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间到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生效的时间。
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押自然流产审判中对孕妇是否适用死刑的批复》(法释〔1998〕18号)中指出,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流产后因同一事实被起诉并移交的孕妇,应当认定为“在押孕妇”。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孕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期间,也视为“审判时间”,在原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向前迈进了一步。
立法精神是保证胎儿的生命和婴儿的正常发育。胎儿是无辜的,胎儿不能出生是因为孕妇有罪。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即“审判”期间是指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拘留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期间。堕胎、人工流产或因其他原因在羁押期间非法怀孕的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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