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林志玲起诉一家电器公司侵犯其肖像权!
日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依法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林志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2.向林志玲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万元;3.驳回了林志玲的其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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