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给你详细介绍了户口迁移的五种常见形式:买房、依靠直系亲属、引进人才、在市区长期就业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同等学历的国民教育、归国留学生定居指南。
第一,买房入户
申请条件:
2015年7月1日以后在Xi市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商品房和二手房(以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的非居民,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缴纳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然后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搬运材料
1.申请人的户籍申请应当逐项明确说明本人及随行人员的户籍情况和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声明没有多重户籍身份,签名,并留下联系方式;
2.户籍人员的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陕西省或xi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件,实际缴费应在一年以上(自申请人办理结算事项起,累计缴费已满一年);
4.申请人的《房屋登记查询结果证明(购房结算)》,新建商品房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出具的入住证明;
5.随行人员的情况。
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果在户籍上写明了亲属关系,则不再提供);
随迁子女必须不满18周岁,18周岁以上的高中生必须提供入学证明;
6.户籍人员一寸彩色身份证照片两张(未满16周岁人员不提供)。
处理过程
1.市房管局是办理购房事宜的第一受理单位。申请人首先向市房管局申请核发《房屋登记查询结果证明(购房结算)》并加盖公章,新城、北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长安、临潼、阎良、高陵、仁义区、蓝田、周至县的查询,经当地房产部门证明,在各自的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的窗口。工作程序参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申请人应当在工作日持所需材料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派出所批准后,发给《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返回原籍办理《移民证》后,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落户,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的信息,签署上述信息属实的意见并付款,派出所出具户口簿。
群众在自愿缴费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邮政快递获得《准迁入证》等户籍证明。
第二,投靠直系亲属定居
搬运条件
搬运材料1。申请人应申请户籍。在申请中,应明确说明本人及其随行人员的户籍状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声明没有多重户籍状况,在缴费上签名,并留下联系方式;
2.户籍人员的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有效期内的资格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人事部门公章,并标明“经审核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审核日期。雇主审计员的姓名和办公室电话号码应留给警方检查。上述证件和执照登记机关可以是省、市、区的主管部门,但登记地址必须在本市市区;
搬运材料1。申请人应申请户籍。在申请中,应明确说明本人及其随行人员的户籍状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声明没有多重户籍状况,在缴费上签名,并留下联系方式;
2.户籍人员的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有效期内的资格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人事部门公章,并标明“经审核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审核日期。雇主审计员的姓名和办公室电话号码应留给警方检查。上述证件和执照登记机关可以是省、市、区的主管部门,但登记地址必须在本市市区;
(1)用人单位为企业的,提供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五证合并的,提供五证合并后的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提供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社会保障登记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登记证和社会保障登记证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为社会团体的,提供其社会团体登记证和社会保障登记证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是律师事务所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执业机构的,提供依法办理的经批准的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障登记证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障登记证,以其他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出具证明,明确说明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留下承办人姓名和办公电话,便于民警查询;
(7)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达到缴费年限要求,与不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只需提供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所在用人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
4.申请人是本市市区党政工团等机关或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招聘公益性岗位或助理员。申请人应提供上述相关就业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及审核日期,并将用人单位审核人员的姓名及办公电话留给警方核对)及用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此类人员申请户籍时,不再审核单位的资格文件;
5.申请人是本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提供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两证合一的,提供两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为灵活就业人员的,提供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就业登记第5页就业单位名称或自谋职业类型栏必须注明“灵活就业”),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与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用人单位产权人、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无需提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产权人申请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8.陕西省或xi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件,实际缴费年限应累计3年(含从其他省市转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9.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新建商品房的,需提供物业企业出具的入住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是申请人直系亲属的,应当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籍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籍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随行人员的情况。
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果在户籍上写明了亲属关系,则不再提供);
随迁子女必须不满18周岁,18周岁以上的高中生必须提供入学证明;
11.户籍人员一寸彩色身份证照片两张(未满16周岁人员不提供)。
搬运过程1。申请人在工作日持所需材料向法定固定住所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派出所审核材料,填写调查审批表,报主管所长审批,再报公安局民政(治安)大队审批;
2.公安局民政(公安)大队批准后,发给《迁入许可证》;
3.申请人返回原籍办理《移民证》后,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落户,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的信息,签署上述信息属实的意见并付款,派出所出具户口簿。
群众在自愿缴费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邮政快递获得《准迁入证》等户籍证明。
动词 (verb的缩写)人才引进和安置
(一)处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Xi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户籍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城镇居民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法正[2006]17号)、《Xi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i城镇居民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办发[2006]52号)、《Xi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部分户籍的通知》
(2)搬运条件
本市市区内未调入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用人单位,符合《Xi城镇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郑石法〔2006〕17号)第六条、第七条和《Xi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和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意见的通知》(郑石法〔2017〕4号)的规定,申请迁入定居。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可以迁入本市定居,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迁入: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4)进入国家“新世纪人才工程”的考生;
(五)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6)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授予;
(7)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和国家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
(8)科技成果主要开发者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
(9)中国技能奖、国家技术专家称号获得者;
(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11)博士后研究人员;
(12)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其他高级人才。
2.用人单位招(聘)用的,应当依法办理招(聘)用手续或者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迁入本市市区,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其迁入:
(一)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者在国外学习期间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研究生;
(四)经省、市人事部门批准,在本市市区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员。
3.在本市市区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纳费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型人才可以迁入本市市区定居:
(一)省、地、行业(部级)技能奖获得者和技术专家;
(二)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术水平的;
(3)中、高级工作等级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4)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不能调整和解决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上述人员,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随配偶和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一起迁居。
(3)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并填写《Xi市引进人才户籍证明》
1.《户籍类别 西安市户籍管理规范:5种常见类型落户指南》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户籍类别 西安市户籍管理规范:5种常见类型落户指南》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shehui/8565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