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笔者无意中浏览了一篇网络文章,大概意思是洛阳某年轻女子在下班路上被公职人员强奸。在强奸过程中,这名名叫宋丽的年轻女子进行了强烈反抗,导致强奸犯的阴茎折断并死亡。随后,法院裁定,被强奸的宋丽因过失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民事赔偿8万余元。这种明显违背司法精神的误判,自然引起了作者的怀疑和愤慨,于是我看了一下百度的《少妇宋丽》,得到了很多相关信息。
最早的咨询内容显示,2009年2月31日22时(笔者注意到没有这个时间),洛游区关林镇的一位年轻女子上完夜班,独自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蒋盯着。江按住的嘴,把她拖到森林深处实施强奸,但没有积极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破裂,失血过多而死。
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游区检察院向洛游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并最终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洛阳市洛游区法院当庭宣布,该女子因玩忽职守被判处死刑,缓期3年执行,并赔偿被害人姜家属经济损失8。8万。
据媒体报道,这起最早出现在百度“洛阳论坛”上的假强奸案,原本是网友恶搞,旨在影射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公民追贼致人死亡案件的判决。
在作者铺天盖地的评论中,如“女性不配合强奸导致男性阴茎死亡,被判刑!””并对其他文章进行了比较和筛选,发现这是对2009年开始的旧新闻的恶搞。更重要的是,2010年,洛阳相关法院发布了新闻部门捏造的假新闻,旨在诋毁人民法院。与此同时,许多新闻机构和网络媒体也发布了新闻部门捏造的谣言。
然而,令人费解甚至震惊的是,从2009年开始,一个标题和内容相同的虚假假新闻事件在互联网上连续发布发酵了十多年。唯一不同的是篡改事件发生的时间,或者干脆不注明具体事件,只使用“最近几天”等等。
据笔者介绍,就在2017年,网络上各种包装上继续出现造假事件,尤其是2017年8月7日发表的一篇题为《女子拒绝强奸,被判3年!女孩:要不要我张开腿来迎接你?”文章特别抢眼,除了改时间,原内容原封不动的重新发布了。并在各大内容发布平台上发布。更重要的是,这篇文章是由一个以律师为主体,以弘扬法律精神为主要目的的法律网站发表的。注册名称为“发牛问答”。
一个从事法律工作的单位多次发表这些伪造的法律事件,不知道用意何在。就是不知情?还是故意炒作,故意损害人民法院形象?不知道的话,太勉强了。一条假的旧闻,随便上网搜一下就知道了。更何况是以事实为准绳的法律机构!甚至原文的时间也被更改了。所以只能理解为故意!
那么,什么是“发牛问答”?作者开通了官网,以前是通过咨询公众相关法律问题收取相关费用的网站。在官网首页,可以说律师云集,生意兴隆。这样一个熟悉法律规定的组织,发布一个标题夸张污秽的假造犯罪。不就是犯法吗?难道不是误导观众吗?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作者认为这句话不是专门针对普通人的,法律工作者应该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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