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子茹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在2012年原有司法解释基础上,《规定》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这意味着“花钱买刑”、“以权赎身”等现象即将得到进一步遏制。

  假释、减刑、保外就医制度设立的初衷,原本是为了让生病的犯人,可以到条件更好的医院救治,在狱中表现良好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假释或减刑。然而,在现实中,由于操作过程不透明,假释、减刑、保外就医的竟成为不少犯人逃脱刑罚的方式。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在最高法1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公信损害巨大,影响恶劣。

  有鉴于此,近年来各级司法部门做出了一系列应对举措:中央政法委就曾出台指导意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最高检出台《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要求强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此外,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还在全国范围内加大监督纠正违法减刑、释放、暂予监外执行力度。

  需要承认的是,刑罚中的问题,既有权力运行中缺乏监督的原因,也有制度设计上的漏洞。以保外就医为例,按照《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保外就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而要想从医院弄到一纸证明,对那些有权或有钱的服刑者而言并非难事。而在减刑上,对部分减刑条件、减刑次数并不明确,也是造成“奇葩”刑期出现的原因。

  这些恰好也是本次《规定》针对的具体内容。《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新增了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针对实践中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行刑期偏短等问题,《规定》也通过科学测算,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以便有效的发挥刑罚的功能。

  不难发现,《规定》明确了减刑假释的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将司法的宽容性量化、具体化,用制度夯实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如此一来,那些以往“合法”的避罪行为,必将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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