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8年底,本市纳入年报制度范围的合作社7790个,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合作社2865个,成员8.24万人。成为合作社成员的门槛有无明确规定?合作社可以享受什么优惠?如何清理“空壳社”?今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合作社成员需符合什么条件?

成为合作社成员,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一审稿中对此作了认定。

不过,一些委员认为,对合作社农民成员的认定情形作进一步研究,比如增加“具有新型农民职业证书”等情形。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主体的列举不完整,建议补充完善。

市人大法制委委员李富荣说,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特别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组织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其中,农民成员至少应当占到成员总数的80%。此外,“新型农民职业证书”属于技能水平认证,是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所必备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的水平证明,持有新型农民职业证书的人员,如符合本办法关于农民成员身份认定三种情形之一的,计入农民成员比例,如不符合,则计入非农民成员比例。

为此,法制委建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一般性规定作总括性表述。草案修改稿作了这样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对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农民成员的规定,合作社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农民成员比例:一、具有农业户口的;二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的。此前讨论的非沪籍人员也有了说法: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设立、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前款情形之一,并在本市承租土地、水面等的,计入农民成员比例。

此外,对非农民成员的规定,此次修改也作了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和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业科技人员,以及致力于农业发展的其他组织和人员也可以发挥自身优势,依法设立、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可享金融支持和电价优惠

合作社发展需要一定的金融支持。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建议,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的生产资料可作为有效抵押物、质押物的规定,为合作社申请贷款提供便利。法制委认为,这个意见是合理的,考虑到《物权法》《担保法》关于可设定抵押、质押的财产种类的规定很广泛,地方立法不宜进行扩大或缩小。为此,从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提供便利的角度,在办法草案增加鼓励金融机构“完善抵押物、质押物的评估机制”的规定。

市人大农业农村委还建议,细化合作社申请农业生产分时电价优惠的规定。经研究,这一意见予以采纳。办法草案第33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或者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农业生产分时电价优惠”。

“空壳社”如何清理

在实践中,有的合作社与成员利益联结不够紧密,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存在“空壳社”现象。而规范合作社设立行为,发挥章程约束作用,有助于提升合作社治理能力。

一些委员建议,增加“空壳社”清理整顿、分类处置和退出的规定,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的程序。法制委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解散、清算等程序。本办法可在作指引性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相关政府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销等手续提供便利服务。为此,增加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等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登记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收等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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