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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讨薪在食堂吃4个菜被收7万元 老板:不是想吃就吃的

近日浙江杭州,7名工人去公司讨薪,但未见到老板,于是7人索性就在公司食堂吃了一顿饭,7个人吃了4个菜,外加几碗米饭,却被老板要求收取每人1万元的餐费,老板这样要求的目的大概所有人都清楚吧?

图文无关

毛先生也称,当天上午来到公司讨要薪水,中午在公司食堂吃了一顿饭,下午老板来到公司知道这件事情之后,直接告诉他们吃工作餐的7个人,每人要缴纳1万元的餐费。

另一位工友徐先生称,吃的就是一顿很简单的工作餐,7个人吃了一个青菜、一个带鱼、一个竹笋以及另一个不知道名字的菜。4个菜即使在外面也最多300块钱就可以搞定,公司老板竟然索要7万块钱。

当他们质疑老板为什么要扣那么多钱,老板的回应则是这是自己的公司,不是你们想吃就吃的,不在公司工作就不能随便吃工作餐。

李女士表示,之前7人在公司工作,但是老板迟迟不发薪水就辞职了,李女士已经有整整3年的薪水被扣在公司,而现在吃一顿饭就要1万块钱,分明就是不想发工资,找出的理由。

据几人介绍,当时等了老板一上午都没有出现,他们看到其他人都去吃饭了,所以便跟着一起吃饭。而且食堂的阿姨并未阻拦,还热情的将菜给盛好。当时也跟老板沟通了一下,如果需要扣钱按照正常的价格甚至多一些也可以,没想到老板执意要按照每人1万块钱收取费用。

而该老板在7人面前表示,如果接受每人1万块钱的餐费,就在协议上签字,工资会立马结清。但是如果不接受,工资只能慢慢协调了,现在没那么多钱。

即使在民警介入之后,7人也是被拦在了公司外面,不让进入。老板之后向媒体理直气壮的表示,就是因为他们吃饭了,所以才扣的钱。

讨薪时需要提醒的是,千万别由于方式不当,不但讨薪未果,反而招来罪责。

因为老板拖欠自己的工资达一年之久,且老板对自己的催收,要么置之不理,要么随意推托,要么虽然答应却就是不兑现,李某一怒之下,决定“把老板抓起来,逼他结清”。2019年2月3日,李某叫来三个哥儿们,蹲守在老板家门口,将夜归的老板押上租来的汽车,送至自己的老家。李某虽未对老板进行打骂,可由于一关就是3天,李某最终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说法: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虽然老板拖欠工资属实,但其人身自由权不能被随意剥夺;虽然李某只是索要属于自己的工资,但因手段非法,决定了其同样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2019年1月11日,由于老板携资与“小三”逃跑,而自己被拖欠的工资转眼成了泡影,李某一气之下,强行搬入老板家居住,以期逼迫老板家人代为偿还被拖欠的薪资。老板的家人曾多次拒绝并要求其搬出,但李某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令李某没有想到的是,自己14天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久,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说法:李某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第一款也指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之对应,李某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尽管老板拖欠其工资的事件属实,潜逃也已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但这并不等于其可以通过“以毒攻毒”的非法方式实现权益。另一方面,李某未经老板家人同意,强行进入住宅,甚至不顾老板家人的多次要求而拒绝搬出,长达14天之久,给他人的住宅安宁和生活造成了危害,应当受到处罚。

因为老板一而再、再而三地今天拖明天、明天推后天,就是不支付欠薪,徐某忍无可忍地决定“给老板一点颜色看看”。2019年 3月 11日,徐某趁工友下班而老板尚未锁门之机,悄悄潜回车间,砸坏了所有的生产线,不仅造成15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还由于设备被破坏无法生产,导致21万余元的间接经济损失。令徐某始料未及的是,自己虽然出了口恶气,但却换来了四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而且必须赔偿他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说法:徐某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即应予立案追诉。徐某出于报复,破坏正在使用的机器设备,损失金额巨大,罚当其罪。

见经自己多次催收,老板一直没有支付欠薪的迹象,胡某经好友“建言献策”,决定“以自己的方法来处理”。于是乎,胡某及其亲友等5人于2019年4月2日,利用夜黑风高、老板出差在外之机,悄悄撬开老板家门,“拿走”2万余元现金,搬走价值3万余元的家电等物品。胡某没有想到,自己会因“自我救助”被法院判处刑罚。

说法:胡某等5人确已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胡某之举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相吻合:虽然老板拖欠其工资,但胡某并不因此享有占有、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即其行为和目的同样具有非法性;胡某以采取不被老板发觉、知道的方法,撬门入室行窃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只要盗窃数额较大以上,就必须受到刑事追究。而胡某等5人涉案金额达5万余元,已大大超出“数额较大”的追诉起点,故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因为包工头从建设单位结清工程款后逃之夭夭,而自己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后,对方表示需要假以时日才能处理,童某等7人觉得只有把事情闹大,才能引起政府重视,出面讨回血汗钱。于是,童某等7人连续两天在市区中心路段高楼上演“跳楼秀”,致使交通严重堵塞,许多店铺无法营业、单位无法工作、学校无法上课、居民生活无法正常进行。童某等人因此换来三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说法:童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童某等人为达到自身目的,通过“跳楼秀”阻塞交通,让无辜的群众、单位、商家、学生等遭受不必要的损害,时间长达两天,明显已经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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