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提出禁止猥亵学生的教师终身教职!那到底发生了什么?什么时候实施?意见全文介绍如下:《曝光稿》规定,关系不正当,或有任何形式猥亵、性骚扰行为的师生,将被法律法规取消资格,予以辞退,同时进入国家教师管理体系。任何学校不得聘用他们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新时期全面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情况, 本系率先编制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现已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到电子邮件:jiangyb@gdedu.gov.cn。
2.意见建议发送: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广东省教育厅教师管理办公室。
反馈截止日期:2020年6月15日。
附件: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实施办法。文件
附件2。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文件
广东教育厅
2020年6月1日
附件1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护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新时期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大规范》, 《新时期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大标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勤工俭学学校、少年宫以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与其违反职业道德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治疗的类型和应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待遇包括处罚和其他待遇。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警告期6个月,记过期12个月,降级或撤职期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奖励、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工资晋升、申请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金或补贴。取消相关资格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党员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构成违反党纪的,也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违反职业道德,涉嫌犯罪的教师,移送司法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有两种以上行为需要同时处罚的,应当分别处罚。如果处罚种类应该不同,则执行最重的处罚;应当给予开除以外的同类多重处罚的,应当执行处罚,但处罚期限按照一个以上处罚期限和两个以下处罚期限的总和确定。
在处罚期限内,新处罚的,处罚期限为原分期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罚期限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六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构成《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在惩戒期间,教师被暂停定期教师资格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恢复教师资格。
教师在记过以上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
第七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中,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予以开除。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教师,将丧失教师资格。
第八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在两人以上共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隐匿、伪造或者毁灭证据的;
拒绝提供或者干扰调查,态度恶劣,串通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掩盖同谋者;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加重情节。
第九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第三章违反职业道德及其适用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且不符合处罚条件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或者解聘其职务等级;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者敷衍塞责,无法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或者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职薪酬行为;
体罚和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和伤害学生的;
在教育、教学和教育活动中发生紧急情况或危险时,不顾学生的安全,擅自离开岗位,自行逃离;
在招生、考试、晋升、竞走与绩效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评审与奖励、人才计划与项目申报、教学与科研等方面徇私舞弊,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金或补贴的;
存在抄袭、挪用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资料文件、捏造事实、捏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索取、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者参加学生、家长支付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活动的;违反规定向学生出售图书、报纸、教材、社会保险或者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组织参加有偿辅导班,参与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授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等介绍学生并提供相关信息;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或者解聘其职务等级;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在教育教学、教学活动等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的言行;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组织或者参与“赌博、赌博”活动的;
通过教育活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布和转发错误的政治观点,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不良信息。
师生关系不正当,或者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依法取消教学资格,予以辞退,同时纳入国家教师管理制度。任何学校不得聘用他们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教师在获得奖励和评审、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工资晋升、申请人才计划、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特殊资助或者补助等资格期间违反职业道德的,或者在获得相关资格期间违反职业道德的,应当给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教师有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违反职业道德收受的财物或者经济利益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所在单位处理。拒不退回或者不移交本单位处理的,从重处罚。
第四章处理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按照下列权限予以处理:
公立学校教师的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的教师或者不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其所在学校决定,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公派教师的解聘,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其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聘用合同,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奖励、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工资晋升、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并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金或补贴。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对教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学校或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收集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被调查教师的基本情况、违反职业道德的事实、处理依据或处理建议等。;
告知被调查教师调查中认定的事实和处理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告知教师其要求听证的权利;审查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记录在案;接受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对于拟给予降低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作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按照决策权限,给予处理、回避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处理决定单位应当出具处理决定,并写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和救济途径;
书面告知教师和有关单位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将处理决定存入教师档案,并输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办学校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决策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原决策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申诉。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决策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决策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教师在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或者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暂停其职务。
第五章撤销处理
第十八条教师在规定的治疗期内接受治疗,并在治疗期内有悔改表现,无违法违规行为。治疗期满,原治疗决定单位应当按程序终止治疗。在治疗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奖励的,经批准可以提前解聘。
第十九条辞退或者提前辞退教师待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学校或有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应当充分了解教师在治疗期间的表现,并形成书面报告;
根据决定权限,提前作出取消或终止治疗的决定;
提前下达取消或取消待遇的决定;
提前书面通知本人终止或终止治疗的决定,并在原公告范围内公告;
将注销决定保存到教师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取消处理的决定自处罚期满之日起生效,提前取消处理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终止治疗的决定应当在处罚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待遇解除后,考核、竞岗、晋级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待遇影响。但被降级或撤职者,在未受处分前,不视为恢复职务等级和工资。
第六章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的,上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师德师风和日常教育督导长效机制建设不到位;
对师德失范的调查发现不及时;
对发现的师德不端行为不予处理、处理方式不当或拒不处理、拖延处罚、推诿隐瞒的;
师德失范处理决定未落实到位,师德失范整改不彻底;
出现了许多师德失范的问题或因师德失范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和违约案件。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非教师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级名单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负面名单及处理要求,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2
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
实施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保护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新时期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大规范》、《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处理高校教师道德失范问题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人员配置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教师是指高校专职和兼职教师。
第三条处理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治疗的类型和应用
第四条对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实行“零容忍”。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应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五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工资晋升、干部选拔、人才计划申请、科研项目申请等资格。作为研究生导师,也要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上述相关资质注销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处分,并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纪的有关规定处理。是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并告知同级党委统战部和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有关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违反职业道德
第六条高校教师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期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大规范》的行为属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七条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下:
在教育教学活动等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的;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论文、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和转发违反法律法规、伦理道德、政治原则和歪曲历史事实的错误观点,或者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者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职工资行为的;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项,将学生视为廉价劳动力;
与学生没有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
违反学术规范。违反学术良心,学术不端;剽窃、篡改、挪用他人学术成果,或者滥用学术资源、学术影响力的;
违反回避规则,在招生、考试、晋升、科研、学生就业、征兵和绩效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定、项目申报、评审和奖励等方面徇私舞弊的。;
索取、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参与学生、家长支付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活动,或者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私自要求学生购买指定的教学仪器、辅助教材或参加指定的辅导和培训。
利用学校的名称或者名称、徽记、专利、场所等资源,擅自谋取个人利益的;
非法获取科研经费或教学经费的;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调查机制,确定负责受理、调查、认定、审查和监督教师职业道德违法行为的部门或者组织,明确相应的职责和处理程序。
第九条高等学校发现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
学校有关部门收集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告知被调查教师调查中认定的事实和处理依据,听取被调查教师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和意见,告知被调查教师有权要求听证。接受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进行处理,明确当事人的救济渠道。
学校将处理决定存储在教师个人人事档案中,并输入国家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撤销处理
第十条教师在规定的治疗期内接受治疗,并在治疗期内有悔改表现,无违法违规行为。治疗期满后,学校应按程序取消治疗。在治疗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奖励金的,可以提前解聘。
第十一条教师应对解除或提前解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学校对被治疗教师在治疗期间的表现有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根据决定权限,提前作出取消或终止治疗的决定;
提前下达取消或取消待遇的决定;
将注销决定保存到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终止治疗的决定应当在执行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待遇解除后,考核、竞岗、晋级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待遇影响。但被降级或撤职者,在未受处分前,不视为恢复职务等级和工资。
第六章监督和责任
第十三条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管理、领导部门明确、高校具体落实、教师自律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被学校处理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要积极整改,基层党政领导要找他们谈话,督促他们整改。
第十四条师德师风建设是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信息纳入相关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学校应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年度目标考核和教师队伍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高校师德师风建设应当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分级实施、责任追究和责任追究的原则。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其责任:
师德师风建设制度、日常教育督导、舆论宣传和预防工作不到位;
发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不合时宜;
对发现的违反职业道德和方法不当的行为不予处理;
已作出的处理决定未落实到位,通报不及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未得到彻底纠正的;
出现过多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因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和违约案件。
第十六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对学校进行评议,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校应当进行自查并整改落实,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报告。学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学校整改落实,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在我省高校工作的其他人员,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负面名单及处理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1.《广东拟对猥亵学生教师终身禁教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广东拟对猥亵学生教师终身禁教什么时候开始实施》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shehui/9581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