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近日,北京证监局公布了对洪欣证券北京屈光路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刘军的处罚决定。
经了解,刘军于2012年1月9日至2017年2月20日在洪欣证券北京屈光路证券营业部(原合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万庄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担任财务经理一职。刘军在洪欣证券任职期间,有以下违法行为:证券公司员工非法买卖股票;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刘军在洪欣证券任职期间,主要通过手机、营业部电脑和家用电脑买卖7个证券账户的证券,交易总额为人民币15,744,463元,佣金收入为人民币566.12元。利用“白某”、“王”证券账户买卖“四环生物”等58只股票,交易总额7747772元,利润221328.63元。
最后,北京证监局决定:
1.因刘军非法买卖股票,没收违法所得221,328.63元,并处罚款442,657.26元;
2.刘军被责令改正刘军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66.12元,并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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